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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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完善2009.5(下)LegalSystemAndSociety{l}J占缸金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完善周莹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向外资银行的逐步开放,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本文指出基于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理论分析,可发现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具有特殊性,而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文中结合我国的实际现状和特殊情况,指出应该在具体制度规范方面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关键词外资银行法律规制银行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2、0592(2009)05-146?O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加深,外资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2006年l2月I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由银监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相应实施,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但我们仍需针对相关法律制度加以完善,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以促进我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一,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理论概述外资银行监管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狭义的监管,它指东道国的银行监管机构根据有关

3、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广义的监管,它是指除官方监管机构的监管外,还包括各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银行业互律性组织的行业监管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0本文将从狭义监管的角度来研究我国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那么,外资银行监管是指东道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对外资银行从进入到退出本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的金融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包括东道国内的监管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外资银行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中,对其的监管可分为三

4、个阶段: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这三个阶段的法律规范构成了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法律制度对外资银行的事前监管,即市场准入监管,是指东道国为了维护本国银行业及经济的安全与稳定,从法律上对外资银行的准入申请进行审批,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或确认,从而赋予其法律上主体资格的制度.事前监管主要包括组织形式限制,开业条件限制和准入范围限制三个方面.对外资银行的事中监管,是指东道国为避免本国金融风险的增加,对外资银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加以控制,对其经营业务进行限制的监管.事叶1监管主要包括业务

5、管理,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三个方面.对外资银行的事后监管,即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是在其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东道国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并恢复市场秩序,认为有必要关闭该机构,或者外资银行因其他原因主动退出市场时,对其退出全过程的监管.外资银行的事后监管一般包括两种法律监管机制:预防性机制和债权债务处理机制.0二,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己基木建立起了以《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基本法,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特别法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综观我国现行外资银

6、行监管立法,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集中在设立条件,业务范同,审批程序等市场准入制度方面,而对外资银行进入市场后的业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则非常薄弱.如《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关于外资银行事前准入监管的条文多达27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关于外资银行事中运营监管和事作者简介:周莹,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财经法研究所.146后退出监管的条文比较少,并且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真正的可操作性.我国对外资银行事中的业务运营监管不仅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而且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对外资银行运营风险的监管,对外资银行的资

7、本充足率变化,资本流动性状况,经营政策,内部控制和管理等不够重视.合规性监管是对银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管,风险性监管则是通过对市场调节和法律规范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合规性监管只能预防部分风险,银行即使合规经营也可能破产,风险性监管即时对合规性监管的深化与发展,我国应加强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的转变.同时,在外资银行的事后监管方面,只规定了外资银行"自行终止业务活动"和"超过清理期限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两种退出市场的情形,.对外资银行市场退H{机制的法律规定不健全.三,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8、的建议事前监管方面,虽然现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在市场准入方面已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制度规定,但还可从组织形式的监管制度方面予以完善.外资银行不同的组织形式意味着存在不同的风险系数,从监管角度看,外国资本渗入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处,最危险的形式是分行.随着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体系的健全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应该在立法中通过相关制度设计鼓励合资银行这种形式的发展.在事中监管方面,我国应加强对外资银行日常经营的审慎性监管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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