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309075
大小:67.00 KB
页数:0页
时间:2018-07-06
《试论中国在和平共处中的和平崛起——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创立50周年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中国在和平共处中的和平崛起——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创立50周年[内容提要]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发展中国家对当代国际法准则和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贡献,中国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始终竖持与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正处于重要的历史转型时期,需要正视各种可能的挑战,正确处理同世界各国特别是同邻国和发达国家的关系,高举国际正义与和平的旗帜,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同时,中国还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在新条件下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中国的和平崛起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关键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崛起中国、印度、缅甸三国于1954年共同倡导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简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准则和国际关系理论的创造性贡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确立50年来,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有利于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推动着国际新秩序的建立,有利于促进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一、从战争到和平共处(一)历史背景重大的转变。中国是在屈辱和战乱中进入20世纪的。20世纪中华民族几次处在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最终,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伊始,中国为了保家卫国而被迫抗美援朝,在1950-1953年同世界头号强国美国进行了三年的艰苦战争。此后,中国刚转入全面的建
3、设时期,就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传统思想渊源来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可以追溯到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向来有“修文德服远人”、“协和万邦”、“崇信修睦”、“亲仁善邻”的历史传统,强调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道善待周边国家。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曾倡导过“和而不同”(孔子)、“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孟子)。中国在历史上是亚洲举足轻重的大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源远流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先要解决好同周边国家的关系。中国政府继承了“和为贵”的优秀传统思想,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求得与邻国及世界上其它国家的和平共处和共同发展。在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如何正
4、确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无疑是一个重要渊源。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至少逐步从策略上放弃了以推动世界革命来巩固俄国革命政权的想法,提出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虽然意识形态不同,·但仍然应该彼此尊重主权和民族自主权,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和睦地相处于一个国际社会中。。)列宁在1920年苏波战争失败和1921年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后,认识到不同制度国家的共同经济利益可以成为国家正常关系的基础,并把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把外交的重心转向和平共处。在1922-1925年间,苏联得到了21个国家的承认,其中包括除美国以外的所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几乎所有邻
5、国。列宁的理论和实践对于立国不久、处于帝国主义包围和弱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具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从现实需要来看,中国需要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早在七大上,毛泽东指出:“在彻底打倒日本侵略者,保持世界和平,互相尊重国家的独立和平等地位,互相增进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及友谊这些基础之上,同各国建立并巩固邦交,解决一切相互关系问题。”1949年4月,毛泽东在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为英国军舰暴行发表的声明》中就表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愿意考虑同各外国在乎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同年6月15日,在
6、新政协筹备会上,毛泽东向全世界声明:我们愿意同任何政府在乎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原则的基础之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恢复和发展国际间的通商事业,以利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再次重申:“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之上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这些政策和原则载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o10月1日的开国大典上,毛泽东向全世界庄严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
7、与之建立外交关系。”这可以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先导和雏形。{二)国际关系法理的创新和发展。国际关系体系总体上是一个处于无序状态的国际社会系统。但是,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又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其重要原因在于因客观需要产生了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普遍原则,通常是国家经由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来共同制订,采取条约、宪章或宣言等形式。”1954年以来,中印和中缅共同确立和平共处五项原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