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的论文

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的论文

ID:10308318

大小:62.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06

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的论文_第1页
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的论文_第2页
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的论文_第3页
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的论文_第4页
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的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的论文资产证券化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它一般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与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spv以证券销售收入偿付发起人资产出售价款,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权益。  考察资产证券化短短30多年的发展史,美国不仅是这一金融创新的发源地,更始终占据着市场的

2、龙头地位。截止2000年,美国资产担保证券(abs)的发行总额已达到2600多亿美元,约占全球份额的75%(注:/secusa.htm.);而由于abs自身良好的证券信用,在美国国内abs颇得投资者青睐,被誉为仅次于政府“金边债券”的“银边证券”,资产证券化市场也因此成为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注:汪利娜:《美国住宅金融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页。)对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兴旺发达,除了诸多有利因素的配合外,证券法律制度所提供的广阔发展空间贡献不小。因此,本文试图分

3、析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展示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实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以为我国正在进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    美国证券法(注:美国的证券活动受到联邦立法和所属各州“蓝天法”(blueskylaan案中确认股票应具有按一定比例分享红利和享有投票权并承担责任的传统特征(abs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无关);而法院长期以来认为由住房抵押贷款、应收款以及其他商业资产担保的票据不应被认为是“证券”,而各个巡回法院适用不同的检验标准来判断哪种

4、票据不属于“证券”。对此,美国法院运用了联邦最高法院在1946年secv.ilyresemblance)的票据才不应当被认为是“证券”,因此减少了在性质认定上的不统一和不确定。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已趋于将abs认定属于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奠定了监管abs的法律基础。  二、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  spv是资产证券化中创设的专门用于购买、持有、管理证券化资产并发行abs的载体。按照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章a款第1~3项关于“投资公司

5、”范畴的规定,符合(1)主要从事或者拟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2)从事或拟从事发行分期付款型面值证券(face-amountcertificates)业务,或已从事这样的业务并持有这样未受清偿的证券;或(3)从事或拟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所有、持有或交易证券的业务,并且所拥有或拟获得的投资性证券(investmentsecurities)的价值超过其总资产(不包括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40%的发行人,就是所谓的“投资公司”,要受到该法严格的监管。以此为标准,一方面《1940年投资公司法

6、》中“证券”的定义较《1933年证券法》的定义来得宽泛,spv所购买的资产大多被认定属于“证券”的范畴;另一方面,《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仅持有“证券”就符合“投资公司”的条件,而spv向发起人购入并为自己所持有的资产往往远远超过其自有资产的40%,因此spv通常被定性为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投资公司滥用经营管理权限而制定的,它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极其复杂与严格。被定性为投资公司的spv,不仅要向sec提交一份包含发行人详细信息、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等内容的注

7、册报告书(registrationstatement)和承担后续的持续报告与披露义务,还要接受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和资本充足率、会计实践和财务报告的正确合法性、广告和销售活动等诸多方面的监管。(注:michaelr.pfeifer,legalperspectivesondisclosurelssuesforcmbsinvestors,infrankj.fabozzidavidp.jacobed.,thehandbookofmercialmortgage-backedsecurities,frankj.

8、fabozziassociates,1997,p.375.)与传统发行证券的公司不同,spv只不过是专门用于证券化操作的载体。由于以所购入的资产为担保发行abs并仅限于该项业务,spv一般仅有很少的自有资本,没有专门的董事会成员,股东结构简单,较少甚至没有自己的雇员,常被称为“空壳公司”。因此,要spv遵从《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监管要求,则必然会大大地阻碍证券化的操作。尽管该法中有一些法定的豁免规定,但并非专为资产证券化量身订做的立法背景,只能带来适用上的极度有限性;而向sec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