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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标准及验收考核办法1、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和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行政区域内的各产煤县(市、区、集团公司)。3、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要认真学习《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瓦斯治理示范县(市、区、公司)建设规划
2、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4、本办法考核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经验收矿井达到标准中全部规定内容要求的为合格;任一项达不到规定内容要求的为不合格。55、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至少每季度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示范矿井检查验收,每半年组织一次自检,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对县(市、区)每半年进行一次验收。6、达到瓦斯治理示范县标准的县(市、区、公司),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在年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煤炭工业局提出申请命名。7、省煤炭工业局根据申请,将对矿井组织验收考核的基础上,对县(市、区、公司)进行验收考核。考核合格的,将命名为“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市、区、公司)”,并报国家煤矿安全
3、监察局申请命名。8、本标准及验收考核办法的解释权归山东省煤炭工业局。9、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标准5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标准一、组织机构第一条成立县(市、区、公司)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本县(市、区、公司)瓦斯治理重大问题。第二条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通防处)为负责煤矿瓦斯治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瓦斯治理相关政策措施。第三条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设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地测、安全监控等技术管理部门,配齐采掘、通风、机电、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二、制度建设第四条县(市、区)政府(公司)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
4、生产责任制,落实瓦斯治理责任。第五条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一通三防”管理、瓦斯治理有关人员培训等制度。第六条瓦斯治理领导小组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解决瓦斯治理中的突出问题。第七条编制县(市、区、公司)瓦斯治理“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5三、监督管理第八条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建立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治理技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第九条定期对所属煤矿瓦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对煤矿存在的“一通三防”安全隐患实施重点监管,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第
5、十条所属煤矿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作业;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第十一条所属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实现壁式采煤。第十二条所属煤矿的掘进工作面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和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第十三条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瓦斯系统。定期对预抽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十四条所属煤矿按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区域联网;建立维护体系或区域服务中心,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第十五条按要求及时报送瓦斯治理相关材料。第十六条及时转发淘汰设备目录和相关文件,制定设备淘汰计划,并监督实施。第十七
6、条制定县(市、区、公司)、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5第十八条所属煤矿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建立煤矿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上岗证”管理。煤矿管理干部、安监员、“一通三防”相关管理人员等按规定定期培训,特殊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四、经费保障第十九条建立瓦斯抽采利用奖励基金和配套资金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第二十条监督煤矿企业按标准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五、目标考核第二十一条所属煤矿无超通风能力、瓦斯超限生产现象,实现瓦斯事故零死亡。第二十二条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比例不低于80%,且所属煤矿全部达到一级或二级质量
7、标准化矿井标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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