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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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池市环境保护局河环函〔2015〕232号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河政发〔2015〕26号)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就涉及环保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河政发〔2015〕26号文件中环保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按我局制定的方案(详见附件)执行。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根据下放的审批事项制定接收方案、审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授权本局政务服务窗口按有关程序办理,确保放权工作全面落实到位。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我局

2、下放审批权限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材料收集整理,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市级有关部门。4附件: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的方案河池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7月23日4附件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下放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的方案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河政发〔2015〕26号)的有关规定,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直接下放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二)行政审

3、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河池市环境保护局。4(二)接收主体: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第五条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各县(市、区)辖区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事项直接下放各县(市、区)环境

4、保护局。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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