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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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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论继承及赠与财产之归属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赠与 继承 论文摘要: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钊等一系列问题。现就婚姻存续间继承和受赠与的财产归属问题,从夫妻财产的发展历程,我国立法的缺陷等作出简要分析,以期使我国的相关立法更趋合理。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
2、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作为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以及实现家庭职能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不同的国家,因社会制度、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程度各异,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财产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必须体现男女平等的社会关系,保护财产所有权人财产权的经济关系。而继承和受赠之财产作为构成夫妻财产之一部分,也必须体现以上之原则。我国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以前,就有许多学者对以上两项财产定为夫妻共同之财产提出质疑,但修订后的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采纳这种建议。这显
3、然违背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不符合我国经济基础对该类财产立法之要求,忽视了财产权人处理财产的权利。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过程(一)封建社会里的夫妻财产制度封建制度下的夫妻身份关系,是建立在支配、服从的关系上的。Ul家族里有家长和家族之分,在身份关系上,家长支配家属,财产关系上亦同。在家庭中,丈夫居于权力核心的地位,支配和控制整个家庭的财产,妻子只是作为家族中的一个从属,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力。严重体现当时的夫妻不平等关系。而依其内容之进化,大致可以分为财产吞并制、财产共同制和管理共通制等三种。在吞并制下,妻的人格完全为夫所吸收,财产亦复被吞并。妻在丈夫的支配下,毫无
4、拥有财产之权利,所有财产权集中在丈夫的手中,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并无夫妻财产之存在,只是因为妻子的财产被丈夫所吞并,故勉强可以称之为财产吞并制。后来在自由婚姻制取代严格婚姻制后,在罗马法上已不再被采用。取而代之的是以分别财产制为主体的嫁资制,吞并制从罗马法上消失。统一财产制是妻子婚后将其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丈夫之下,在婚姻解散的时候,丈夫或其继承人应返还当时妻子财产的原本价格。也就是说在结婚后,妻子丧失其全部的财产所有权,只是在婚姻解散时方有债权之请求权。管理共通制,是指夫妻对于自己之财产各自保有独立的所有权,只是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拥有管理、收益及使用的权利。管理共通
5、制存在于中世纪,虽然一度没落,但是于近世再度崛起,时至今日仍在一些国家实用。只是在不同的秩序中,有不同的时代意义。(二)市民社会的夫妻财产制度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在市民社会里,社会市民的成员之间,无上下服从的关系,而是洛克所说的,每个人都处于自由、平等、独立的自然状态。川“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随着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逐步取代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独立、自由和平等等理念为市民社会所崇尚。
6、经济主体的个人人格得以挣脱家族身份关系的重压而逐步凸现并不断丰满。相应地,原来潜藏于身份关系背后的财产关系也就堂而皇之地步上法制的前台。此际的婚姻财产关系不再依附于支配与服从的身份关系,而是因应着个人主义的追求及男女同权浪潮的高涨呼声,渐进地发展为夫妻别体主义下的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中,夫妻对于各自婚前婚后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得独立行使占有、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不受对方的干涉与支配。至此,个体人格价值取代婚姻共同体的存续而成为夫妻财产制的单一化价值基准。财产问题对于婚姻共同体存续的重要性仅在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上有所体现—唯此义务只发生于配偶一方陷于生活困难的
7、特定条件下,财产不再是婚姻的必要基础,而退居补充性保障的地位。 (三)现代社会法时期“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这一命题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辨证关系原理在法学领域的运用。正如马克思明确指出过的:“每种生产关系都产生它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s1就一国国内而言,乃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完全的自由经济受到极大的挑战,于是凯恩斯提出的以市场为主导,宏观调控为辅的经济体制理论应运而生,并在美国最先采用,后被现代大部分国家所借鉴。相应的在法学领域,强调绝对的独立、自由与形式平等的个人主义,其负面性影响也逐步显现。因为,不同经济主体各自条件并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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