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执业权益及对策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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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律师执业权益及对策的界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政治制度的逐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律师行业也从“文化大革命”后的恢复和起步发展到现在的规模,律师业务已深入到国家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律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成为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然而,律师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地位与律师贡献形成鲜明反差,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经常性地被有关部门和其他主体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加以削弱。深入分析律师执业的问题,探寻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途径和出路,提出科学有效的建设性意见,已经成为改善律师队伍现状和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律师是基于保护基本人权和司法公正的目的而产生

2、的,并以此作为终身追求的使命,学术上称之为“私权力”,而将国家享有的权力叫做“公权力”,其中司法机关享有的公权力称为“司法权”。作为“私权力”的代言人,律师将法律作为惟一的依据,而法律不仅仅是为某一个当事人服务的,它还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它所追求的不是几个人的权力保障,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所以说,律师职业具有私人的服务利益和公共利益维系者的两重性。律师不仅要对委托人负责,而且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创设律师制度的初衷就是使公民能够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来防止和约束公共司法权力的滥用,实现权力的制衡。然而,律师执业权利的启动具有很强很明显的不独立性。其执业行为受到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3、、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及律师事务所及委托人的监督,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所以,律师执业权利不具备滥用的条件。我国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以及民法等实体法中,因而极不系统。在法律法规中,缺乏律师的社会功能与国家的关系、律师在司法体制中地位的规定,导致律师的执业权利容易被国家权力机关忽视。因此,律师在调查取证、查阅卷宗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及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一定难度。从而在审判阶段,客观上时而出现法庭上控辩双方地位的不一致,使本来就处于被动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而必然影响审判质量及

4、司法公正。因为我国律师参与诉讼与法官、检察官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使律师执业权利屡屡得不到定位。传统观念认为,律师参与诉讼就是与检察官抗衡,这虽然没错,但这是一种平等、理性、客观的抗衡。无论是从诉讼程序的三角架构来说,还是从司法公正的高楼大厦来讲,没有一个优秀的平等的对话,胜者不武,更不用说程序公正。律师的社会功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与司法机关能否对自己的权力予以有效约束,与司法机关认可律师的权利,与社会公权能否有效地分割,与律师维护基本人权的使命能否顺利实现和完成都有密切关系。一、实现律师地位和执业权益制衡的因素(一)制度因素1.经济制度。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待完善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体制运作衍

5、生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自由、竞争,这是现代的交易观念,而对法律规范产生了内在需求。在市场经济的文化背景和现实需要面前,有关市场主体资格、财产权保护、合同自由、社会保障等的法律和法制观念不断孕育出来并日益现代化。与此相适应,专业律师在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行中日益发挥积极作用,公民对法律的需要和依赖程度将越来越高,对律师的需要和依赖性也将成为社会生活所必需。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得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随之健全和完善。但是,人们的经济活动更多地还是受到行政权的制约,而不是在法权的指挥棒下运行,诸如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一致,使人们

6、对法律的公正产生疑惑,从而使律师维护司法公正的地位无法体现,导致律师定位及合法权益不能引起社会和民众的重视。2.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创建是现代法治的前提。民主政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印证了民主政治制度的创建和建立是社会发展不可阻挡的历史必然。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已经说明了法治是民主政治背景下的产物,中国近代史法律遭遇搁浅的历史教训证明了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只能孕育人治。如果司法不能体现公正性和公开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只能是遥不可及的法治理想,“集中有余而民主不足的政治体

7、制本质上是以树立人的权威而非法的权威的人治模式”。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律师行业的发展是以民主法治相生相伴而与人治模式格格不入的,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公正性在非民主政治制度之下不可能实现,相应的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可能实现,律师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3.法律制度。其一,司法不公、效率低下、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时刻困扰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律师的社会执业地位难以被认识。其二,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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