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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NASC/AS03:2002国家认可标志和认可证书管理规定第3页共3页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和认可证书管理规定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2002年07月25日发布2002年07月25日实施CNASC/AS03:2002国家认可标志和认可证书管理规定第3页共3页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和认可证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以下简称认可标志)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的管理,确保认可标志和认可
2、证书的正确使用,维护国家认可制度的权威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认可标志是用于表示已获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认可证书是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C)对获准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证书。第三条认可证书由CNASC统一印制,其它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印制。第四条认可标志的式样由CNASC发布。认可标志在使用时,其样式必须符合发布式样的要求,使用时可按比例缩放。且必须完整使用,不得将其变形使用。第五条认可标志可用在以下场合:(一)CNASC
3、颁发的认可证书;(二)获准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向组织颁发的认证证书及报告;(三)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表明其已取得认可资格的文件及有关的宣传品中使用,如机构简介、工作人员名片等。第六条除CNASC和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认可标志。第七条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认可标志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标志同时出现,两个标志必须以能显示二者关系的恰当方式使用。若同时出现其它标志,则认证机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应与认可标志并列排放且应将认可标志置于右侧(见下图)。2002年
4、07月25日发布2002年07月25日实施CNASC/AS03:2002国家认可标志和认可证书管理规定第3页共3页 认证标志 认可标志第八条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只能在认可的业务范围内使用认可标志。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制定使用认可标志及认可证书的控制程序并贯彻实施,确保其符合本规定。认可证书必须与其附件同时使用。第九条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其认可资格被暂停、撤消或注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志和认可证书。第十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CNASC将依据有关认可规范文件采取处罚措施。第十一条本规定由CNASC负责解释,并自
5、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和认可证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2002年07月25日发布2002年07月2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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