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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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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什么是宪法? 现代世界的任何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法、商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宪法与其它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是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都具有强制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恩这个对法的最本质的定义,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一般的法律,同时,也适用于宪法。 宪法具有与其它一
2、般法的共同性,另一方面,还具有与其它一般法不同的特殊性。宪法同其它一物质财富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不是一般的法。 第一,根本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例如,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刑法是关于刑事犯罪、对犯罪处罚的法律;诉讼法是关于程序的法律,等等。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根本法是其它一般法的立法依据。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
3、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它一般法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基础。如我国的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选举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等等。所以通常说,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 第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它一般的法。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应被修改或撤销。世界上有不少宪法均以明文规定根本法的最高地位。例如,日本国宪
4、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法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它行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我国宪法第5条也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有的同志问:宪法的序言和条文是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宪法学界有争论。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序言同条文同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序言是一篇文章,没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意见认为序言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部分没有法律效力。所谓一部分有法律效力指的是有规范的段落,比如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至于历史叙述部分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这三种关点,
5、宪法学界尚无定论。我个人看法,序言应该跟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违背序言就是违宪。因为序言反具体有重要精神实质性的东西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国家的总任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也在序言里如果违背它,当然是违宪。 第四,根本法的个性程序不同于其它的一般法律。由于宪法的崇高地位,及其内容的根本性,不宜轻易改动,因此,修改宪法必须较之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甚至繁复的程序。这在世界各成文宪法国家差不多都是这样的。例如,美国制定或者修改一般的法律只需要由国会议员提出议案,经两院审议后分别以过半数表决通过既可。而宪法修正案则必需由国会两院议员2
6、/3多数要求或者应3/4州议会的请求召集特别会议才能提出。修正案的通过必须由3/4的州议会或者3/4州的修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我国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全国人大在制定、修改其它一般法律的时候,则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党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均可以提出议案,并只需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以上四点,说明了根本法同其它一般法的区
7、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写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序言的这一段规定,明确地回答了什么是宪法的问题,同时也表明了宪法的崇高地位。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一)宪法的指导思想 彭真同志在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这次修改
8、宪法是按照什么指导思想进行的呢?宪法修改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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