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律师参和刑事诉讼有关立法方面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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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律师参和刑事诉讼有关立法方面几个法律问题论文摘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律师参与诉讼的有关问题作出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和科学性,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该明确,到底是辩护人还是代理人,法律未加以明确,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修正时的一大失误;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的特权限制了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导致了律师会见难,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查阅案卷的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即:阅卷难);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应该受到限制(即:调查取证难);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人身权应该得到保障

2、,律师依法办案,依法取证,应该受到司法保护,不能以证人改变证言等借口来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做法律的牺牲品,使律师不敢也不愿承办刑事案件,在辩护过程中不敢取证,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立法上要加强律师的人权保障,加大律师的维权力度。2004年以来制订的新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均做出了规范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公安部都正在起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即:执业环境问题),逐步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活动日趋规范和合理。关键词:诉讼地位查阅案卷派员

3、在场调查取证人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正并公布,新的《刑诉法》的公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了提前介入的法律根据,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的提前介入是实现犯罪嫌疑人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在继《刑诉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部委规定)公布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分别修改了与《刑诉法》相配套

4、的司法解释与诉讼规则。尽管《刑诉法》、六部委的《规定》及相关部门的司法解释、规则及规章有一定的进步性和科学性,但是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某些规定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有必要对这些立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进行研究和修订,从而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制度更趋完善和合理。本人作为一名律师,通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和亲身经历,下面就其中的一些问题简单陈述一下自己的观点和认识。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是正确解决律师介入侦查有关问题的关键和基础”①。《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5、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但是律师在这一阶段的法律地位到底是辩护人还是诉讼代理人,法律未加以明确,律师界对此仍存在争议,有必要进行探讨以进行修订。根据《刑诉法》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结合96条第1款,有人从这些规定中反推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不

6、能称为辩护人,此阶段还不需要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律师也无权发表辩护意见,只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阶段的律师可以称为“诉讼代理人”②。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行使代理权的人,《刑诉法》第82条第五项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但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提供申诉、控告、取保候审、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等权利,在《刑诉法》第82条规定的六种诉讼参与人中,除当事人享有以外,只有辩护人这一诉讼

7、参与人才享有,其他四种诉讼参与人均不享有这些权利。因此,我认为该阶段的律师又不符合诉讼代理人的特征,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代理人。本人认为:从实践操作看,律师所履行的是前期辩护职能,是为以后审判阶段的辩护作准备的,只有把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界定为辩护人,才能够使律师名正言顺地开展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二、律师会见难《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一规定导致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有权旁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

8、谈话内容,有权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谈话活动实施监督。我认为这是立法的不妥之处,导致了执法机关对律师会见权的任意行使,容易造成执法机关随意制定“土政策”,滥用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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