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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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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的无效和撤销论文摘要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效力中具有重要作用。作者根据参考书,结合自己在学习中的理解、认识,具体从三方面阐述理论,并加以自己的观点。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笔者首先从其涵义来论述合同无效就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并就以合同无效的原因五方面加以论述,一
2、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论述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并从四方面加以论述,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最后阐明了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运用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合同的无效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合同的当
3、事人达成了协议,但达成的协议是否一定有效,一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所谓不发生效力指的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同一纸空文,但在订立合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会产生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比如甲、乙双方于2000年2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则合同应该从订立时起即2月1日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不是从11月1日裁决时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
4、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一)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根据其无效程度和范围,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两种。1、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虽成立,但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5、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即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其订立合同的故意。至于是否有取得财产利益上的故意,则在所不问。(
6、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也就是说须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业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是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合法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以欺诈、胁迫手段所订立的合同,在一般大陆法中,是作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但合同法对此作了区别规定,即只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才
7、无效。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作为可撤销的合同。这一立法变化的目的在于尽量缩小合同无效的范围,在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把决定合同效力的权利赋予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比如,某进出口企业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与境外企业订立没有实际交易的买卖合同,如其得逞,则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这种合同属于比较典型的无效合同。又比台,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压低标价,这就损害了第三人即招标人的利益,即使
8、订立了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的要件:(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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