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律师诚信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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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律师诚信体系的完善论文关键词:律师诚信原因完善  论文摘要: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样诚信对于律师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诚信不仅是一种职业道德,更是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主体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文从诚信的内涵、律师诚信的内容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律师全法诚信的原因,并就律师诚信体系的完善提出了一定的构想。  随着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律师服务的社会供给状况得到明显的改善,但在少数律师身上仍出现了一些不诚信的现象,从表面上看是个体的行为失范,从更深层次上看是道德失范,如果任其蔓延下去,整个行业都视诚实信用为草芥,那就将导致整个律师职业失去社会的信任。因此,加快

2、完善律师诚信体系的步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诚信的内涵  所谓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称,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1]从法律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普遍为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2]对于律师而言,诚信的含义更为深刻、更为重要。从广义的社会层面来说,律师诚信应该理解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所制定的执业标准和在具体的案件代理中与当事人签

3、订的代理协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从狭义的从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上来说,诚信是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它要求律师在建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对当事人以诚相待,而不能欺骗、蒙蔽当事人。  二、律师诚信的内容  美国有一个著名的说法:没有总统,社会生活可以照常进行,如果没有律师社会生活就无法进行。当事人按照与律师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所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的是对律师的信任。律师职业服务对象的确定性,导致了律师职业内在责任的产生,即律师执业行为在利益取向上的确定性,律师执业必须对当事人保证自身的诚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严密审慎、尽

4、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该条便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应恪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的规定。简单说即是律师应该诚实守信的应然性的职业规定。总的来说,律师的诚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忠于法律,维护正义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二)为委托人或当事人勤勉尽责  律师要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

5、的全过程,律师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谨慎最认真的态度为当事人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项法津事务都能得到完美的处理,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同时,师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否则,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4]  (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律师不仅对当事人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律师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用不正

6、当的手段损害其它律师的威望和名誉,不得对其他律师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尊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竞争有机结合起来,律师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三、当前律师执业不诚信的原因  (一)自身的原因  1、个别律师自身存在人品缺陷。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有着重要的表率作用。但不可否认,当前确实存在着某些人品低下,道德素质欠缺的律师。这些律师受到利益的驱动,以追求金钱利润的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因而在执业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不正当的代理费用或其他非法利益,违背律师诚信的基本要求,甚至违反

7、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个别律师自身业务能力有限。  从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律师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律师队伍的水平参差不齐。在现在的律师队伍中有些律师由于法律专业知识不系统不扎实,再加上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律师间的"帮、扶、带"的传统,在律师收入分配格局的冲击下,名存实亡,因此一些律师虽然已经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资格,但是,他们的实际执业能力并没有真正提高,在接案后无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到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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