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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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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民权的宪法救济[摘要]:宪法确认的公民权,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实施而得以保障;但当权利没有被法律具体化,或当法律与宪法相抵触而侵犯了公民权时,公民应获得宪法救济。本文从我国一现实案例入手,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救济模式,在分析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第四次修宪,为发展和完善我国公民权的宪法救济制度提出一些学术建议。 [关键词]:宪政,公民权,宪法救济,宪法诉讼 据新浪网2003年1月29日报道:社会广泛关注的“女生怀孕被开除”事件中的当事双方-重庆邮电学院和李静、张军(均为化名)
2、分别接到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李静、张军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1].本案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其中一争论的焦点是重庆邮电学院依据本校规定开除二人学籍,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或者精神?当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在没有被法律具体化,公民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法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诉讼获得救济,能否通过宪法途径获得救济?如果能,如何获得?本文不是就事论事,而是试图从宪法学理论的角度谈谈公民权的宪法救济问题。 本文所指的公民权即自然人作为一国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其中就包括本案所涉及的
3、公民的受教育权、生育权及权利救济权等系列权利。当然本文语境中的公民权主要指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一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所谓宪法救济,它既涉及到公民直接行使宪法的救济权问题,即由公民启用宪法诉讼机制实现其宪法权利的救济;也涉及到特定主体(如普通法院、宪法法院等)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审查侵害公民权的国家公权行为(即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主要是立法行为)而实现公民权的宪法救济。 (一) 对公民权的宪法救济是必要的。法治是现代宪政的必然要求,而法治的内涵之一就是,法规范在赋予权利或授予权力,必须同时规定当权利或者权力受到
4、侵犯时的救济措施,否则这种权利或权力就得不到保障,换言之,实际上并不真正享有。在宪法规范为法律所具体化,当公民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首先寻求法律上的救济,即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来保证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但如果认为该法律规范违反宪法规范,仍然得不到救济时,就需要宪法上的救济;在宪法规范未被法律规范具体化,当公民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也必然直接寻求宪法上的救济。[2]而《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就规定: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管理法庭之有效救济。 那么,国外的宪法救
5、济制度如何呢?大体而言,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各国根据其具体情况形成了两类较健全的宪法救济制度,即英美型和大陆型。 英美型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由普通法院通过审理具体案件的方式,在公民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提供宪法救济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普通法院相对独立的宪法地位和权威及一定的宪法解释权,它可通过普通诉讼程序为公民权提供宪法救济,具体做法是:(1)当宪法权利被具体化为法律时,公民可向普通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普通法院在判决时,对适用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如认为合宪,则依法律判决;如认为违宪,就拒绝适用法律
6、。(2)当宪法权利没有被具体化为法律时,普通法院就侵犯公民权利案件直接依据宪法作出判决。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具体案件时,法院只针对具体案件适用宪法,法院的判决仅对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有效,而对特定当事人提供宪法救济。法院认为违反宪法的法律,仅仅不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当事人,而法院无权撤销该法律,该法律对特定当事人之外的人仍然有效,虽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该法律已事实上死亡。 大陆型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由专门机关(主要是宪法法院)在公民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所提供的宪法救济制度,由专门的宪法法院组织法等特别程序法予
7、以规制。宪法法院不是普通司法机关,不受理和审查普通法律案件,具体做法是:(1)宪法权利被具体化为法律时,公民可向普通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如当事人认为适用法律违宪,可向普通法院提出;普通法院如也认为该法律可能违宪,即诉讼中止,并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宪法法院的决定是普通法院审理该法律案件的依据。(2)在普通法律诉讼中,当事人如认为普通法院的终审判决违宪,可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宪法法院可对普通法院的判决进行合宪性审查,如认为违宪,普通法院即需重新判决;如认为合宪,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3)宪法权利没有被具体化为法律时
8、,公民如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公权力侵犯,而无法通过法律诉讼实现权利救济时,可直接依据宪法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控诉。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普通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因而不能在普通法律诉讼中直接为公民提供宪法救济。 (二) 我国目前已建立比较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即司法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民事调解与仲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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