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水[2002]水政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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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闽水[2002]水政3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局)、水利(务)局: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水资源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

2、会福建省水利厅二ОО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10一、2002年5月1日起,凡在我省辖区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本补充规定及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下列少量取水建设项目不需要水资源论证:(一)为单个家庭生活、家庭

3、饲养畜禽饮用取水的(经营性鸡场、养猪场等除外);(二)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三)用人力、蓄力或者其他简易方式取水的。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持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五、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甲级单位可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

4、论证资质的乙级单位,可以承担以下情形取水的水资源论证:101、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2、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5千立方米以下的;3、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下或水(火)电站(厂)的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的水库、水电站的取水。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丙级单位,可以承担以下情形取水的水资源论证(不包括取水口在县级行政区域交界河段上):1、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300立方米以下的;2、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3、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或水(火)电站(厂)的装机在500千瓦以下的水库、水电站的取水。六、在

5、国家有关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出台前,其论证收费标准可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25号)。七、水资源论证实行分级审查(一)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1、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2、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的;3、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取水口在设区市行政区域交界河段上的取水;104、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装机在5000KW以上水电站的取水。(二)下列取水限额的建设项目

6、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3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2、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1千立方米以下的;3、取水口在本辖区内县级行政区域交界河段上的取水;4、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或装机在500千瓦以上5000千瓦以下水电站的取水。(三)有下列取水情形,且对周边水生态环境和第三者影响不大的,可简化水资源论证内容,编制水资源论证简要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从地表

7、取水且日取水量在300立方米以下的;2、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3、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或水(火)电站(厂)的装机在500千瓦以下水电站的取水。10八、建设项目业主应根据本规定第七点的规定,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交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0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之取水有关系的单位、个人及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项目业主。九、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

8、论证报告书(或简要报告)及审查意见。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简要报告)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十、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十一、对未经批准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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