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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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大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必要的资助,以便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按照“有劳有得”的原则,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后勤集团劳务工作,校办产业的生产

2、活动、家庭辅导教师、环境绿化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及社会兼职。第三条在勤工助学实施过程中,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所签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四条在勤工助学实施过程中,学生应遵守工作协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非假期内一般

3、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院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对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第六条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学院学生工作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否则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和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七条由学院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对勤工助学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和提供相应服务。第八条勤工助学由学院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院学生会成立

4、勤工助学部协助校学生工作部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活动。第九条院学生工作部的职责:(一)调查全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贫困学生档案。(二)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三)筹措和科学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一)调解、仲裁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权益。(二)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第十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学院根据情

5、况制定,但应体现资助政策。体现学生助学灵活性、方便性、不干扰学生的学业。学院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三章勤工助学基金及管理第十一条为保证院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包括:(一)每年学院划拨一定数量经费。(二)社会资助及勤工助学

6、基金增值。(三)其他渠道。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基金经费用于:(一)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二)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必需添置的设备,改善劳动条件等其他费用。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投资经营性项目。投资经营性项目,必须经学院充分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章勤工助学程序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于每学期末进行。第十五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全院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文明现象;身体健康。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

7、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第十六条学院内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须填写《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连同岗位职责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第十七条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以海报等形式向全校公布用工部门、岗位数量和报酬标准,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持《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到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办理录用守续。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

8、工单位联系,签署协议,学生工作部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录用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第十九条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增减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增减勤工助学岗位。第二十条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第二十一条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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