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275867
大小:36.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6-14
《代理词-丁元川(起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我们受南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受原告丁元川的委托,担任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在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原告自2008年12月起至2010年12月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没有替原告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2、原告发生工伤后,被告除支付医疗费外,没有支付其他工伤待遇。3、原告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被告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等被告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综上
2、,被告存在以上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二、原告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3920.89元根据庭审调查,双方均认可原告提交的《关于丁元川同志于2009年至2010年5月份在康达公司3#1硐打钻工资结账情况》的真实性,据此,原告受伤前12月(即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工资总额为47050.75元,月平均工资为:47050.75元÷12月=3920.89元。虽然被告抗辩以上工资为二个人的工资,但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①该证据台头明确写明:丁元川(即原告)在200
3、9年至2010年5月的工资结账情况;②被告持有原告工资等证据,故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由于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为二个人的工资,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原告的诉求有法可依1、被告应额外支付原告4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人民币3920.89元。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者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4、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采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无过错的情况下以口头方式单方面辞退原告,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人民币3920.89元。2、被告应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43129.79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被告应支付3920.89元/月×11月=43129.79元。3、被告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
5、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表现在:①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即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②没有出现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
6、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原告自2008年12月起至2010年12月止在被告公司工作,原告的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3920.89元,按照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920.89/月×2.5月×2倍=19604.45元。⑵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金本应于2010年12月6日原告同意与被告接触劳动关系时支付,但被告无故拖欠,至今仍未支付该笔费用,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7、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计算被告拖欠原告4的经济补偿金:19604.45元×50%=9802.23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上述两项补偿金合计为:19604.45元+9802.23元29406.68元。4、被告应支付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⑴医疗保险的计算。南平地区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7.5%,故被告应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8日计24个月的医保为:3920.89元/月×7.5%×24月=7057.6元。⑵养老保险的计算。南平地区用人单位的缴费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