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的性质及其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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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保金的性质及其处理规则发布时间:2009-09-19 点击率:499 作者:雷新勇  质保金条款作为合同付款义务方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手段,被广泛运用到诸如建设工程、承揽加工以及买卖等合同关系当中。在这些合同中,往往约定由付款义务方保留一部分款项暂不给付,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或标的物交付后一定期限届满,标的物质量合格再行给付。由于质保金不是法律直接使用的概念,加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质保金的约定一般都非常简单,导致围绕质保金的问题形成了不少纠纷。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按照甲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一套大型机械设备,甲公司给付乙

2、公司承揽价款1500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设备安装合格支付总价款的90%;其余10%作为质保金,待设备正式运行满一年后给付。合同约定了设备的质保期为设备安装合格至正式运行后一年。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将设备制造并安装完毕,经甲公司验收合格,甲公司如约付清90%的价款。此后,设备正式投入运行。在运行中,因部分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双方达成协议,由乙公司负责维修、更换,对因为图纸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更换的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加工制造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费用由乙公司承担。此后,除对个别零件外,双方未再就设备质量进行交涉。设备运行一年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索

3、要该10%的质保金,甲公司以质保金就是保证质量的,质保期届满设备无质量问题才能给付,只要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就有权拒付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起纠纷成讼。  应当怎样看待质保金的性质?怎样确定质保金的处理规则?这已成为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迫切需要研究和统一的问题。  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一种理解为质量保修金。所谓质量保修金,顾名思义,就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

4、时进行的情况,其用途是特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质保金能够明确为质量保修金,那么司法处理就比较简单,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付款义务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合同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是其根据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未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不是合同质量责任的上限,即如果在质保期内或保修期内,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充实际

5、支出费用的,付款义务方仍有权继续向相对方追究质量违约责任。当然,如果维修是由维修义务方自己承担费用,那么在质保期届满后,付款义务方自应将质量保修金给付对方。   相对于质量保修金而言,质量保证金的认定和处理就比较复杂一些。这首先是因为对于质量保证金这一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在理解上有分歧。质量保证金,因其中有保证二字,使人联想到担保法上的保证,因而可能将其解释为一种担保。比如,质量保证金是否就是一种金钱质呢?就担保的对象来看,担保法上的担保针对的是主债务的履行,而不是针对主债务履行的质量。就主合同与担保的主从关系来看,质量保证金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如果

6、认定其为一种担保,那么就会出现以主合同价款担保主合同这样不合担保逻辑关系的现象。从构成要件来分析,约定质保金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种类也无一相符。再者,法定担保中没有质保金这一种类。因此,约定质保金不宜解释为担保。那么质量保证金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就字面意思理解而言,质量保证金乃是合同一方就所供标的物的质量向对方所作的一种承诺。这一承诺为合同价款中的特定部分的给付设定了特定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标的物的质量合格。这意味着,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那么付款义务方就必须向对方给付该款项。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困难在于如果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合同中又没有明确质量保证金的具体

7、用途的,质量保证金该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在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当将质量保证金作为或比照违约金来处理,即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因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可以拒付该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果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的,交付标的物的违约方还应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过分低于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低于30%的,交付标的物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作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后,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仍应给付剩余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既然约定了质量保证金,互相作出了承诺,就应当信守,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因

8、此,只要质量不合格,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即可拒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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