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劳社险[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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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劳社险[2006]33号关于印发《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在《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基础上,我们制订了《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六月十

2、二日 11抄送:市卫生局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为本市参保职工和离休干部(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

3、员就医和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优先选择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适当控制营利性医疗机构;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的原则是:1、在现有定点医疗机构10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新增定点。2、11参保服务人群较广、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都可纳入定点。第五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三)综

4、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部);(六)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三)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法规和政策,在1年内未受过卫生、药监、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参加并)执行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价格;  (六)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的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

5、,财务管理制度健全;11(七)有与其承担的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建立与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第七条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申请门诊定点的,实用面积门诊部400平方米、诊所2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180平方米以上;申请住院定点的,实际开放床位数20张以上,且床位利用率50%以上;2、对参保人员的收费不得高于国家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批准服务人群为本单位职工的定点卫生所、医务室,除符合本办法第

6、六条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卫生所、医务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2、内部参保服务对象在500人以上。第八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批准服务人群为社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一级医院以上(含一级医院,下同)的提供单价收费2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一级医院以下的提供医疗仪器设备清单;(11四)一级医院以上的提供医院执业医师代码名册盘片,

7、一级医院以下的提供医务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医务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医疗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八)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负责计算机硬、软件维护的人员名单。第九条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或独立核算的分设机构,应另行申请定点资格。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1-2次集中受理医疗机构的定点申请,根据申请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检查,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在征求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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