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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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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医学检查应免费强制 最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在该省继续实施强制婚检制度以后,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沸沸扬扬。法制日报7月21日、22日和25日对此事作了连续报道。 今天,关于婚检制度的“尊重生命尊重爱——婚前医学检查”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此次研讨会是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召开的。会上,数十位来自法律界、医学界的专家学者就婚前医学检查是否应强制以及如何强制等问题,从政治、经济、社
2、会、法律、医学等角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讨。大家普遍认为,从对家庭、母婴健康、出生人口素质和对社会负责的角度,都应实行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制度,而且这一检查应该是免费的。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赵少华在今天的研讨会上说:“1994年出台的母婴保健法,使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在全国城乡普遍推开。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提出了10年内城市和农村婚前医学检查率要分别达到80%和50%的目标。截至2002年底,全国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78.6%,农村达到59.4%.但是,2003年10月全
3、国开始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前医学检查从‘强制’改为‘自愿’后,全国婚检率迅速下降。长此下去,对家庭、社会及母婴健康、出生人口素质的影响将是非常严重的。” 取消强制婚检理由难成立 对于将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赞成者们列出了很多理由。在研讨会上,许多专家认为,这些理由是令人怀疑的。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一,“取消强制婚检是对公民权的一种尊重”。赞成者认为,取消过去的强制性婚检规定,婚检成为当事人的自选项目,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一种尊重,是给人们更多更大的自由权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4、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对此说法予以反驳。他说,公民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法律对公民权范围的规定是依据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制定的。没有抽象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公民权。举例来说,结婚生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是没有强制性限制的。比如,有近亲血缘关系的不能结婚等。强制性并不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比如能说规定商家不得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吗?同样,规定强制性的婚检,也并没有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而法律取消强制性婚检,也没有构成对公民权利的进一步尊重。
5、考虑维持还是取消强制性婚检的主要出发点,应该是是否能有效地保护婚姻双方以及下一代的健康,而不是其他因素。至于取消强制性婚检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的说法更有些牵强。取消强制性婚检后,原有的高婚检率大幅度下降,出生婴儿缺陷率呈现反弹趋势,全体人口健康面临的风险因此而扩大,家庭和社会为健康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增高,这难道是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吗?4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二,“婚检成本高,疾病检出率低,而且结婚并不等于生育,为后代健康考虑,应加强孕检,婚检显得多此一举”。持此主张者认为,婚姻与生育是可以分开的,结婚并不
6、是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把对生育的一些要求附加在婚姻上。婚检是针对婚姻行为确定的,与生育没有关系。婚检不能承担那么多的社会责任。 翟振武认为,这个理由站不住脚。首先,婚姻不等于生育在理论上是对的,但我国是一个普婚和普育的社会。除了近年来大中城市的很低比例的一些青年人婚后不愿意生育外,绝大多数青年,特别是农村青年,生育是婚姻行为的一个自然后果。虽然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生育观念的转变和科学避孕方法的普及,妇女的初育年龄大大提高,结婚与生育之间的间隔时间有所延长,但是“普遍生育”这个特点在全国并没有改变
7、。孕检当然十分重要,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孕检是发生在怀孕以后,婚检是在怀孕以前。婚检与孕检是保障公民及下一代健康的两道关口,各司其职,并且不能互相替代。婚检是在结婚前对即将组成家庭的男女双方进行身体预防性检查,对是否适宜生育下一代提供科学依据与建议。从预防的角度看,取消婚检,仅保留孕检,会产生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孕检发生在怀孕这个事实之后,即使发现胎儿有缺陷,无论是流产还是引产,补救的成本和对妇女的损害都是巨大的;二是多数孕检往往只对胎儿进行检查,来自父亲方面的遗传疾病常常被忽略了
8、。因此,光靠孕检把不住出生婴儿质量关,婚检所把守的关口与孕检把守的关口并不是等同的。 翟振武指出,婚检疾病检出率低造成的成本高并不能成为取消它的理由。婚检本来就是一种预防性的检查措施,它不是门诊看病,它的疾病检出率低是正常的。正如艾滋病、肺结核的筛查一样,虽然检出率也很低,甚至比婚检的疾病检出率还低,但从来没有人怀疑艾滋病预防和筛查工作的必要性。况且,我国婚检的疾病检出率从2000年到2002年分别是8.1%、9.1%和9.29%,这意味着每10对新人中就有近1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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