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修改)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修改)

ID:10237796

大小:40.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6-12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修改)_第1页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修改)_第2页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修改)_第3页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修改)_第4页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修改)_第5页
资源描述: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修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烈士褒扬条例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11-07-2816: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1号  《烈士褒扬条例》已经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

2、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

3、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七条 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

4、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

5、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第十条 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6、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

7、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