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语语法易混现象的辨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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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出处】天津师大学报:社科版【原刊期号】199603【原刊页号】64-69【分类号】H1【分类名】语言文字学【作者】薛儒章【复印期号】199611【标题】古汉语语法易混现象的辨析方法【正文】我们在搞语法分析时,常遇到一些两种表面形式相同或相近而实质不同的语言现象,很难分辨。这种情况一般表现在对同形异构的区分和对同形虚词词性的确定上。另外,还有一些特殊语法结构,分析起来也很费推敲。当前有些语法著作,对于上述具体语言现象,说法很不一致。有的结论完全相反,使读者无所适从。近年来,我们对这些现象进行了初步探讨,摸索了一些方法和标准。我们的基

2、本做法是: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先找出两种语言现象的不同特点——本质差别,然后以本质差别作标准,将两种语言现象区分开来。一从语法关系上进行分析1.从语法功能上分析语法功能,一般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词在句中担负职务的能力,一是指词与词的组合能力。①从词担负职务能力上看词的担负职务的能力,即作何种句子成分,一般用来区分实词与虚词、实词与实词的词性。而当前对实词与虚词的划分标准并不一致,有人根据能否作句子成分来划分实词和虚词,也有人结合意义标准来划分实词和虚词,更有人是遵照古汉语传统说法将代词、副词划入虚词的。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某些词词

3、性的区分。因为有的词能作句子成分,有的词不能作句子成分,有的词能作此种成分,而另一种词只能作另一种成分,据此可以将某些词区分开。比如“愚”,《古代汉语》(北京出版社出版,高教自学教材第312页,下径称《古代汉语》者,即指此书)将它归入表敬副词,这样归对不对呢?我们根据副词只能作状语(有时作补语),而不作主语、宾语、定语这些语法特点,可断定“愚”不能归入副词。例:a.愚观贾生之论,如其所言,虽三代何以远过。(苏轼《贾谊论》)b.愿陛下矜愍愚诚。(李密《陈情表》)a例“愚”作主语,b例作定语。a例是否可看成作状语呢?不行。因为它前面不能再补

4、出主语。由此可知,“愚”不符合副词特点而符合名词特点(作主语、定语),词性应为表谦敬的名词。再如“今”的词性应是时间名词呢,还是时间副词?我们根据“今”经常作主语、宾语、定语,可定为时间名词,当它作状语时,可看成时间名词作状语。②从词的组合能力上看词序是汉语很重要的一种语法手段,哪些词与哪些词能组合,哪些词跟哪些词不能组合或怎样组合,意义是不同的。所以组合关系即成为区分易混现象的方法之一。有时被区分的词,跟甲类词组合即为甲种用法,跟乙类词组合即为乙类用法。这其中能起区分作用的甲、乙类词,我们称它为区分词。区分词有时出现在被区分词之前。比

5、如“其”字,当处于“动词+‘其’+动词”这一结构中时,它前面的动词如属心理动词,“其”即为主谓词组的主语;如属使令、请求之类的动词,“其”即为兼语。其格式为:心理动词+“其”+动词→其:主谓词组的主语;使令、请求动词+“其”+动词→其:兼语。例:a.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论语·颜渊》)b.夫吹万不同,使其自已也。(《庄子·齐物论》)a例有区分词“欲”,“其”为主谓词组主语。b例有区分词“使”,“其”为兼语。再如“莫”字,有时是无定代词,有时是副词,如何区分呢?其格式应为:先行词(集合名词)+“莫”+谓语→莫:无定代词;先行词(个体

6、名词)+“莫”+谓语→莫:副词。例:a.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韩非子·难一》)b.杀臣,宋莫能守,乃可攻也。(《墨子·公输》)a例“莫”前“物”,是集合名词,“莫”是无定代词。b例“莫”前“宋”(宋国),是个体名词,“莫”是否定副词。我们用先行词作区分词的理由是,无定代词“莫”的作用就是通过对集体中的每个个体进行逐个否定,从而否定整体,所以它的先行词必然是集合名词。如果先行词是个体名词,就无法进行逐个否定,如“宋莫能守”,我们不能说没有哪一个宋国能守,因为宋国只有一个。b例中的“莫”只能是副词。以上说法如能成立,当前有些语法著作中的

7、错误,即可判定。如《古汉语虚词通释》(北京出版社1985年版,第376页)将“至美素璞,物莫能饰也”(《盐铁论·殊路》)一句中的“莫”处理为副词,可知是处理错了。有时区分词出现在被区分词的后面。比如“为之”这一结构中的“为”,是介词,还是动词?区分格式应为:“为之”+动词→为:介词;“为之”+名词→为:动词。例:a.媪之送燕后也,持其踵而为之泣。(《战国策·赵策》)b.姜氏何厌之有?不如早为之所。(《左传·隐公元年》)a例“为之”后是动词“泣”,“为”为介词。b例“为之”后是名词“所”,“为”为动词。再如“之”作动词,如何判定?当“之”

8、前的名词是主语而不是定语时,“之”后的名词如是表示处所、范围的词,“之”为动词。其格式为:主语+“之”+处所名词→之:动词。例:a.(陈涉)辍耕之垄上。(《史记·陈涉世家》)b.商君欲之他国。(《史记·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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