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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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为切实解决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及部分因病困难群众“住院难、报销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及时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有效、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根据楚雄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有关事宜的通知》(州民保字〔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二)依法行政,高效便捷的原则;(三)与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

2、接的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救助对象具有我县户口,当年在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及其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5— 、重点优抚对象、老大队干部、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以及部分因重大疾病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特困人员。三、服务内容及操作程序(一)“一站式服务”内容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就是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在得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同时,得到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单位,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民政部

3、门定期结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同步结算、无缝对接、统一监管。(二)操作程序1、本人申请,身份确认。民政部门将已明确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名单提交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的依据。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老大队干部、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时,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出示新农合证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低保证、五保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其身份。2、民政部门审核。医疗机构在开展治疗的同时,及时向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出就诊通知书,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定点

4、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助通知,明确其救助比例、救助金额等相关内容。—5—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由所在地乡镇民政所负责审核;在县外医院、县级医院(县医疗和县中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3、实施救助。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扣除新农合补偿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民政部门回复医疗救助通知中所明确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额等相关内容,计算出该救助对象应该享受的救助金额,并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补助金额,救助对象只需支付经新农合补偿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金额。4、定期结算。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当出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医治的特殊病例时

5、,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进行转院治疗,患者转院治疗结束后在3个月内持医疗票据、转院证明等材料向县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对无力筹集医疗费用的特困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可开展医前救助,为救助对象垫付部分资金,垫付金额不超过医疗救助封顶线的60%,待其出院时从申请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抵扣。四、救助标准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老大队干部、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以及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患者,符合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个人住院治疗总费用扣除新农合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额后的剩余部分

6、,—5— 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救助封顶线(城市救助对象为每年5000元,农村救助对象为每年3000元):(一)农村五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可给予全额救助。(二)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老大队干部、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个人负担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在60%以内给予救助;2001元—10000元的在40%以内给予救助;10000元以上的在30%以内给予救助。(三)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患者,一次住院个人负担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适当给予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一次住院治疗只能享受一次救助,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可分别多次享受救助,但已

7、享受过救助的个人负担费用不得累加计算,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救助封顶线。五、资金结算由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前将上季度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汇总表(一式三份)和救助申请表交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后于当月送县财政局核拨资金到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再由县民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六、职责分工(一)民政部门:负责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册,加强救助对象身份管理,及时对救助对象的身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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