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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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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教育公平性原则,根据《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及学校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所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转入冷门专业或国家建设重点急需专业可适当降低对平均学分绩点的要求),且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数平均达到20学分以上者;(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三)学生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五)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转专业规定者。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一)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四)应予退学的学生;(五)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认真的学生;(六)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第四条学院转出和转入学生的比例根据
3、自身情况不得超过该专业上年度招生人数的10%;部分教学资源缺乏的学院转入学生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专业上年度招生人数的5%;转入医学专业、基地班的学生人数应严格限制。第五条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申请,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3第六条转专业办理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一)上报计划。每学年的春季学期第8周前,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提出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计划数,并上报教务处。各学院制定本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接收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
4、具体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办法和安排等),并向学生公布。另外,同时各学院需负责学生转专业的咨询工作。(二)学生申请。学生要慎重对待转专业。经认真思考,确需转专业的学生,于春季学期第9-10周提出转专业申请。在教务处网页下载或在所在学院领取《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填写后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学生的学习表现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认定,分管学生的副书记签字,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交拟转入学院教务办公室。(三)学院考核。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各学院应当组织
5、对拟转入本学院的学生考核。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1周,组织学生进行必要的考核,如笔试、面试等,并将考核安排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负责检查学院转专业的考核工作。学院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本学院转专业计划接收人数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转入学院教务老师将拟转入学生的名单和转专业申请表送教务处审批。(四)学校审批。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2周,学校对学院提交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批,教务处公布审批的各院转专业学生名单。同时由转入学院教务老师通知学生在第13周前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五)接收学院须落实转入学生的
6、学分制指导教师,并负责对转入学生进行教学计划变更与下学期课程修读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他们按新的修读计划选课。第七条转专业后学生所编入的年级和班级由接收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教务处学籍科备案。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第九条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3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补修转入专业相关课程。第十一条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
7、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补修;原专业所修的其他课程转为新专业的选修课学分。课程的转化认定由学生转入学院负责。第十二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第十三条学院内转专业的相关规定院内转专业及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分专业的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相关条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制定,转专业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转专业和分专业名单确定后须在每年春季学期第12周前报教务处学籍科备案。第十四条吴玉章创新学院、各类创新班、基地班、医学长学制及国际合作项目等特殊类转专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及部门
8、组织,其转专业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及部门单独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适用于2004年及以后入学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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