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学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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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学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符合当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年龄在70周岁(释义见6.1)或以下的,在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释义见6.2)学习的驾驶学员和获准参加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考试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

2、投保人。  1.4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3),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3、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投保人于投保时可约定保险责任A期间或保险责任B期间,经保险人同意后以保险单所载为准;保险责任期间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A期间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指定的学习训练场地学习驾驶的期间,或在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考试场地或规定的考试路面参加驾驶技术考试的期间。  保险责任B期间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驾驶资格

4、考试场地或规定的考试路面参加驾驶技术考试的期间。  2.1.1意外身故、残疾和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5)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1.1.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5、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1.2、2.1.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1.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6、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6)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

7、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1.3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7),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

8、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1.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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