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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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北京投保热线:15810385386张娜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投保热线:15810385386张娜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年满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

2、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

3、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的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四

4、、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机密第7页2002年8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北京投保热线:15810385386张娜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5、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二、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三、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退还的余额。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

6、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最低档为五千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类别及保险金额确定(详见附表)。保险费须于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第七条续保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二、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三、凡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续保时,该被保险人不得增加保险金额。第八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

7、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退还的余额。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

8、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机密第7页2002年8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北京投保热线:15810385386张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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