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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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规范城市采暖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冬季采暖供热是北方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采暖供热价格是维护热生产、输送企业和热用户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在保证供热质量前提下,促进企业和用户降低能耗,降低费用的重要手段。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使采暖供热价格能够及时反映燃煤价格的变化情况,发挥市场对价格的导向作用,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增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透明度。现就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完善采暖供热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建立合理的热价形成机制,及时反映供热成本中煤炭价格的变化情况;加强对管网输送价格(费用)的监管,完善定

2、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逐步建立在保持供热管网输送价格(费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到厂煤炭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和供热燃煤价格联动机制。二、全面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发改价格[2005]220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反映燃煤市场价格变化,科学合理的制定和调整采暖供热价格,全面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一)热力出厂价格的构成及联动1.热电联产热源出厂价格的构成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

3、售的热力价格,通常以热量单位计量。热电联产热源的出厂价格考虑到热、电合理分摊成本和热资源的有效利用,采用变动成本补偿法,主要由供热消耗的燃煤、水、分摊的厂用电和环保成本构成。生产热力消耗的燃煤按全省平均每吉焦消耗标煤定额为40公斤和分摊的厂用电(厂用电折合成发电煤耗)消耗定额折标煤为3公斤,以及具体供热企业平均到厂标煤价格进行核定。用水按实际发生的用水费用计入成本。环保成本比照省内发电企业燃煤火电机组纯凝工况下,平均供电煤耗对应的国家环保电价加价标准(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核定,具体核定时应考虑机组环保设施运行实际情况,分项纳入成本。2.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标准及周期根据中国

4、电煤价格指数,以现行价格核定时对应的煤炭价格为基期,当热电联产企业购入的实际燃煤平均价格在供热周期内(到厂价)变化超过10%(含10%、下同)或煤价与现行出厂热价对应的煤价水平相比累计变化超过10%时,热电联产企业可按-8-热力出厂价格核定办法自行调整出厂热价;周期内煤价变化未超过10%,滚动至下一周期累积计算。出厂热价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上年5月至当年4月采暖年度的全年平均到厂标煤价格做为联动依据。同一城市有多个热电联产企业的,执行统一的出厂热价政策,具体按该城市全部热电联产企业加权平均计算的煤价涨跌幅度作为实施联动的依据。只有一个热电联产企业的,在不高于当地锅炉燃煤

5、价格前提下,据实计算。热电联产企业,应在当期采暖供热结束后将实际平均煤价报当地物价部门和省物价局备案。拟实施联动方案的,需在6月30日前将价格联动意见及依据报当地物价部门和省物价局。物价部门在接到要求价格联动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实施价格联动无不同意见的,热源企业即可调整出厂热价;当地物价部门对实施联动有不同意见的,需由省物价局审定。3、燃煤锅炉热源的联动方式由热力输送企业经营燃煤锅炉热源的,应将热力生产业务和管道输送业务在财务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原则上锅炉生产热量,每吉焦耗煤应小于50.2公斤标准煤,具体煤热价格联动的煤价依据,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联动的煤价确定后要保持连续

6、性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当平均燃煤价格变化达到或累积达到10%以上时,可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上述热电联产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实施联动。-8-(二)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联动热力出厂价格(含燃煤锅炉热源)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后,销售热价与出厂热价一并实行联动。在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按本指导意见规范并与联动机制一并通过听证后,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在一定周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出厂热价及煤价变动后,经当地物价部门认定,热力输送企业可本着收支平衡、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加或核减上游热源价格变动影响的成本差额,相应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或由当地政府采取其它疏导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布。当需要实施向下

7、联动时,为及时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各级物价部门要负责监督实施,省物价局负责监督热电联产企业出厂热价联动的实施,当地物价部门负责监督燃煤锅炉热源和终端销售热价联动的实施,确保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顺利进行,将煤价下降空间及时向下传导,惠及广大热用户,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供热价格调整,除特殊情况外,应在采暖期结束后,每年的5-8月份进行。三、规范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是指热力输送企业通过管网将热力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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