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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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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全市创先争优活动中扎实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组〔2012〕62号)有关建立健全党内关爱帮扶困难党员长效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困难党员帮扶救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设立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采取党费划拨、党员捐款、社会赞助、财政补贴等办法筹集,用于救助由于生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困难党员的专项资金。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募集第
2、三条 资金主要来源:(1)区财政资金补贴;(2)区代管党费划拨;(3)基层党组织、党员自愿捐款;(4)社会赞助;(5)其他合法收入。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补贴不少于10万元,区代管党费每年划拨不少于5万元,实现资金筹集的经常化、制度化。第五条鼓励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社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资金捐款。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高新区工委办均出具收据,对捐赠额超过5000元的,高新区工委办颁发“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单位”、“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个人”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予以报道和宣传。第三章 资金的救助对象及标准第六条 资金救助对象为因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党员:(1
3、)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2)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3)因配偶、子女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4)社区、农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等子女考上大学难以承担入学费用的;(5)孤寡、年老体衰,无固定收入来源的;(6)其他原因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资金救助范围:(1)不履行党员义务的;(2)对所在地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3)近五年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5)不积极
4、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的;(6)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7)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8)近三年来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第八条 救助标准。根据资金募集和困难党员申报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公布。第四章 资金的审批及发放第九条 申请。需申请资金救助的党员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填写上报《高新区困难党员帮扶资金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救助申请表》)。第十条 审核。实行党支部(党总支)初审、党委复审、区工委办审核、区工委分管领导审批的四级审核制度。拟救助对象
5、填写《救助申请表》后,由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核实情况后报所在党委审查;党委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深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具体救助意见、救助标准,将《救助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工委办审核;工委办报区工委分管领导审定。第十一条 公示。对救助对象,由工委办在党员所在党支部一定范围内进行3-5天的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第十二条 发放。高新区工委办会同有关党委,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困难党员本人。申请困难党员帮扶资金,以下几类党员救助,除了填写《救助申请表》外,还必须提供如下材料:(1)对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
6、自然灾害造成党员家庭特别困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基层党组织的书面证明;(2)对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党员家庭特别困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县级以上疾病诊断证明;(3)党员的配偶、子女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党员家庭户口簿、党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身份证、县级以上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4)对子女考上大学难以承担入学费用的,需提供党员家庭户口簿、党员本人及其子女身份证和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因患病申请救助的,需在出院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子女入学的需在每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第十三条
7、 资金由高新区工委办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 资金由区财务管理中心列为专项,实行专项管理。工委办会同工委督查组定期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调查失真、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高新区工委办建立资金救助台账,有关党委建立资金救助分台账,内容应包括:救助党员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年收入情况、困难情况及原因、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等。第十六条 资金全部用于困难党员的救助。当年度筹措资金发放完毕,不再受理申请;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工委办每年公布资金接受捐助及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
8、十七条 帮扶资金属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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