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角色差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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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角色差异 尽管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并且饱受各方非议,但作为一项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其存在的价值和发展的方向仍然不容否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遴选方法、权利义务以及陪审案件的范围和陪审制度的保障机制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但实践之中,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具体职责以及如何履行职责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错误的认识和理解,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很多地方法院混淆了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角色差异,以对

2、待法官的方式去培训、管理、使用乃至考核陪审员,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环节,严重背离了立法者的本原用意,极大地削弱了这项制度本应具有的作用,更导致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相关问题的恶化。笔者认为,尽管在具体的合议庭之中,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两者之间显然有着非常明显的角色差异,他们有着截然不同的身份背景,他们的职责以及对整个司法体制的作用也有着显著的区别,并且他们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也有着各具特点的鲜明特征。正确认识这种角色差异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良好运作的前提条件,本文通过论述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具体的角色差异,试图揭示现行制度运行

3、中存在问题的思想认识根源,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在身份背景上的差异  陪审员与法官在身份背景上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具体认识上却仍然存在误区。实践中,法院大多要求陪审员文化素质较高,对法律有一定了解,且多为公职人员。[2]并且通常被视为某种“准法官”的身份,由权力机关颁发任命,以专职陪审员的面目固定地参加某一类合议庭。我国现行的新的陪审制度对陪审员的资格只做了年龄、身体、品行方面的要求,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体现出制度设计上对陪审制度本质的回归。[3]笔者认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在身份背景方面,除了在遴选、构成、知识背景等形式上差异

4、外,还存在下列本质上的不同:  (一)临时性与固定性的差异。陪审员的身份应该是临时性和随机性的,对于陪审员的遴选应建立一种随机性程序,并允许当事人作出一定选择,[4]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开庭前随机抽取一部分人通知到庭。[5]而职业法官的身份则有着稳定性与固定性的显著特征,一旦任命,其职业身份有着(或者应该有着)非常完整和充分的保障,在有些国家甚至是终身制的——法官在很大程度与范围内(包括一般过失)享有免受追究的豁免权,除非自愿或者出现极为罕见的法定事由(如重大过失)方能启动弹劾程序。6  (二)普通人与法律人的差异。陪审员的背景是普通人,而法官

5、的背景则是法律人,陪审制度之所以要作如此区别,绝不是为了突出法官的优越性,而恰恰是为了在相对封闭的司法领域,制造出制衡、监督、纠正职业法官的独立权力。从这个意义上看,陪审员的普通人属性构成了整个陪审制度核心基础,突出反映了这一制度的存在价值。从陪审制的起源看,公元前5世纪的古雅典,每年按每个部落600人的原则以抽签的方式从年满30岁的男性公民中选出6000人,平均分配到10陪审庭,[6]而后世各国的做法也都严格继承或者扩大了这种普遍性原则;纵观现代各国的现状,不难发现,无论是英美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均由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员随机产生,来源广泛,大众性强,[7]一般符合选民条件的

6、便可被遴选为陪审团成员。[8]  (三)平民化与精英化的差异。陪审制度是“大众文化对精英文化的纠编”,[9]陪审制度追求的是一种“混合的正义”,即精英正义和平民正义的混合,让两者在最大程度上契合。[10]由此可见,陪审员有着强烈的平民化趋势,而法官则遵循着职业化、精英化的发展方向。现代司法具有专业化和技术化的特征,这必然要求精通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的职业法官担当裁判者的角色,但与此同时,司法的社会性又决定了它必须考虑并吸纳平民视角下的经验和判断,而陪审制中的这种平民化与精英化的差异设计,形成了一种相互补充的平衡状态,既避免了司法民主化的过度发展以致形成“多数人的暴力”,也有效防范了司法

7、精英化的过度发展从而导致“专制司法”的弊病。  二、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  我国陪审制度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赋予陪审员或非职业法官以等同于法官的权力,由其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必须说明理由的裁判。[11]因此,人民陪审员并不限于事实审,可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全面发表自己的见解,并参加合议庭的表决。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虽然在同一诉讼庭审中获得相同的信息,但是他们据此作出分析判断的思维方式却存在显著的差别。  (一)感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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