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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试析从敲诈勒索案审视行刑执法的问题.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析从敲诈勒索案审视行刑执法的问题 论文摘要 通过分析嫌疑人屡次利用公安机关处警错误,屡次敲诈勒索得逞的案例,发现公安机关在处理由交通肇事引起的纠纷案件过程中,存在着行政执法不严格、刑事司法不规范、对法律和政策错误理解和适用等问题,造成错将碰瓷案当故意伤害案处理,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敲诈勒索被害人的工具。 论文关键词 敲诈勒索 执法不严格 行政执法 一、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行刑执法中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不严 1.交警不处理、派出所到现场也查不清双方责任,造成派出所偏听偏信 由于缺乏交通民警根据现场状况和车辆损坏状况对双方责任的判明意见,派出所民警较难从案
2、件的起因开始分析判断当事人双方的真实动机。即便是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的情况,民警不过是简单地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审查,也起不到现场勘查的作用,也无法获取相应的证据。因此,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不考虑骑车人在交通肇事中有何责任,不考虑其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动机,在犯罪嫌疑人“恶人先告状”的情形下,容易偏听偏信,处理案件简单粗糙,只看表面、不辨原委,而先入为主地将受伤的一方作为被害人,被敲诈的一方反而当成嫌疑人。 2.不调查取证、忽视当事人的辩解和意见,片面以伤定案 民警处警随意性大,不按照严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使用强制措施。面对双方的不同说法,民警不针
3、对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辩解调查取证,不结合证据分析研判案件的性质,对“碰瓷”还是故意伤害两种可能不进行排除。只要见一方有伤,便草率地将案件定性为伤害案。在对伤害案处理的过程中,也不调取证据,不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不调取知情证人的证言,不审核伤者提供的诊断证明、光片等证据。未能证明“伤者的伤情确系被案中事主伤害所致”这一基本事实,便简单片面地以伤定案,导致将被勒索人错误作为加害人处理,被敲诈勒索的嫌疑人利用。 3.违法使用强制性措施,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公安机关滥用强制措施,随意侵犯人身自由权,压制了被害人,使其正当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却为犯罪
4、分子创造了有利于犯罪得逞的执法环境。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公安机关有权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大肆敲诈,被害人家属往往也是因为慑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权被迫同意赔偿。如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其一次又一次利用公安机关的公权力达到犯罪的目的。 (二)公安机关错误理解和适用政法委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纪要的精神,成为敲诈勒索的“帮凶” 涉案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时,错误地将上级政法委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和解的刑事政策简单理解为“轻伤害案件能私了就私了”,“不能私了就拘留”3。在办案中,不区分情况,不论是否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也不论案件的事实是否查清、查明,而
5、片面追求和解,认为赔偿问题解决了,当事人就不再缠诉,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平息了。遇到当场不能和解的,也不论加害人是否有取保候审的条件,不论对加害人拘留、羁押是否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真正和解、化解矛盾,为了促成加害方对被害方的损害赔偿,公安机关毫不吝惜动用手中的种种公权力,对加害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给加害人家属造成巨大压力。首先,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让双方在派出所当场进行和解、协商赔款。而实际上,由于民警先入为主的思维,被敲诈人明知已被作为故意伤害案的嫌疑人处理,若不按照民警劝鉴的“私了”方式解决,则将受到公安机关的不利处理,甚至被拘留。在心理上,被敲诈人及亲友面临着巨
6、大的压力,一般便当场与敲诈人达成赔偿协议。其次,如果当事人未能当场达成协议或未能当场给付赔偿款,公安机关便使用强制性措施对被敲诈人进行拘留、关押或隔离审查,给被敲诈人亲友施加压力,往往被敲诈人的亲友为了让公安机关“放人”,就会对敲诈人进行赔偿。 警方滥用政法委关于办理轻伤害案的纪要精神,盲目地为了促成赔偿“私了”案件,而不择手段向加害人施加压力,客观上,成为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得逞的工具。 (三)对伤情这一关键证据不实际检验、不鉴定、不审查,导致嫌疑人得以多次欺骗公安机关,蒙混过关 涉案派出所对待伤者的伤情这一需要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根本不加任何审
7、查,单凭嫌疑人提供的手指骨折医学光片便断定案件为故意伤害性质,而不进行规范的伤情鉴定,不检查伤者身体损伤的实际情况,不检查伤者的拇指骨折是新伤还是陈旧伤,不结合指部皮肤及软组织的外伤情况及,不分析伤者的客观伤情与当事人双方的言辞证据能否印证,证明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存在。事实上,伤者的伤情未经查证属实,对证明案件事实是没有证明效力的,即便在第一起事实中丰台公安分局出具了临时伤检,但该伤检文书也是在不符合法定鉴定程序、未查体的情况下出具的不合法、不适格的伤检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用没有法律效力、未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极易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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