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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卞静苏1李华2(1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62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南通226009)【内容摘要】在公司治理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天,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远未达到体系化、合理化的状态。通过剖析我国公司法上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成熟的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几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并进而认为重点应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法方面寻找突破口。【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发展一、公司治理结构概述(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2、governance),又称公司治理机制,是公司组织机构现代化、法治化问题。从法学的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有广、狭二义。前者泛指一切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机关(组织机构)制度、股东“用脚投票”(抛售其持有的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等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391页。后者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崔勤之: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J】,法制
3、与社会发展,1999(2)。本文仅从狭义上进行探讨。(二)国外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发展国外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股东本位论”到“利益相关论”的发展过程。与此相适应,立法模式也经历了一个从“资本基本主义”立法模式到“利益共同体主义”立法模式的演化过程,到目前又有了新的进展。以德国为例,德国联邦政府于2002年夏季提出了公司治理改革的10点计划。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联邦政府改善公司治理的措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此后又颁布了《德国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齐树洁陈文清:德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新动
4、向【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主要内容措施如下:首先,强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为了弥补股东大会的不足,《目录》和《准则》提出了强化股东以个人或少数股东身份监督经营者的措施:(1)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完善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其次,加强对董事的约束和激励。为了防止董事利用其职权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必须对董事施予一定的约束和义务;同时,为了使董事为公司的利益而勤勉地工作,必须对董事施予一定的激励。再次,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准则》对监事的资格限制和职责作出了一些修正:(1)监事资格的限制。
5、《准则》规定,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要求的专业知识、能力和专家经验。(2)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有:监事会成员的选任和解任、监督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查阅和审查公司的帐册和文件以及财产、召集股东大会、对外代表公司等。最后,《准则》还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财务监控主体,使公司治理机制更加合理与科学。另外,日本商法有关公司治理机制的最近修改方案也主要从监事机能的强化、缓和有关减轻董事等责任的要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三方面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与德国的公司治理机制改革一样,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6、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沿革 我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实践起步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1994年中央确立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后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特别强调,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时,要以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种微观制度安排,首先它只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
7、部分,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因此,“中国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便自然具有诸多“中国特色”。(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现状2006年新的《公司法》颁布,使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有相对于之前比较完善的框架,但是仍然有不足之处,中国的公司治理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在总体上是“渐进”态势的改革路径指导下,应当特别注意在深化企业改革、创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过程中,正
8、确处理不同集团的利益关系以及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构成的制度体系。综观《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第50条、第52条和第54条之规定,可以看出它是按照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权力分立和制衡体制建立起来的,总体上是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的。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我国公司法保留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残余,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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