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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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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eadtheLinguisticEqualityActanddiscussthefollowingquestions..1.AccordingtotheAct,whatlanguagesarerecognizedas“nationallanguages”inTaiwan?Doyouthinkthattheyallfitintothecategorizationof‘nationallanguage’?Ifnot,whatwouldyoucallthoselanguages?2.第九條(地方通行語言): 地方政府得依其轄區語言社會條件,指定一種
2、國家語言為當地通行語言,但通行語言之使用不得妨害其他國家語言之使用。Doyouthinkthatitwouldcauseanyproblems?Ifyoudo,whatwillbetheproblems?語言平等法草案92.2.10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版本第一條(立法精神、目的及法律適用) 為維護並保障國內各族群在日常生活及參與政治、經濟、宗教、教育及文化等公共事務,有使用本族語言之權利,以保障國內各族群使用語言之自由,不應該限制少數各族群語言的進一步保障,特制訂本法。 本法未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3、法律之規定。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語言:指目前本國各族群固有自然語言、手語、書寫符號及所屬方言。二、文字:指能表記前述語言之書寫系統。三、國家語言:國家語言係包括國內使用中之各原住民族語(阿美族語、泰雅族語、排灣族語、布農族 語、噶瑪蘭族語、卑南族語、魯凱族語、鄒族語、賽夏族語、雅美族語、邵族語等)、客家話、Ho-lo 話(台語)、華語。四、地方通行語:係指某一地區所使用之主要溝通語言。第三條(語言文字平等) 凡本國境內國民所使用之語言與文字,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政
4、府不得以公權力禁止或限制任何語言與文字之使用。第四條(國家承認多元文化) 國家必須包容、尊重語言的多樣性,它們都是台灣的文化資產,特別是各原住民族語、客家話以及Ho-lo話(台語)。第五條(反歧視) 國民有在公開、或是私人場合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不可因此遭到不公平的排斥、或是限制。第六條(命名權) 國家必須承認國民有使用其本族語言文字命名的權利。第七條(傳播權) 國民有使用其本族語言進行文字出版、影音傳播、網路傳輸、或是其他各種形式媒體的權利。第八條(教育權) 各級政府在教育體系內
5、須提供適切的課程傳承國家語言。 對於其他少數族群語言,政府應協助提供適切的課程或學習機會予以協助,俾利傳承族群語言文化。 各級學校應提供適切的跨族群語言學習課程來教導各種國家語言,並提供各該語言相關的歷史、文化,藉此促進族群間的語言溝通、以及文化交流。第九條(地方通行語言) 地方政府得依其轄區語言社會條件,指定一種國家語言為當地通行語言,但通行語言之使用不得妨害其他國家語言之使用。第十條(訴訟語言權) 國民在法庭有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不可因此視為無效。如果有必要進行傳譯、或是翻譯,應由法庭承擔。第
6、十一條(明定主管機關) 本國語言文字之規劃、推動及發展等相關事項,由教育部掌理,並會同內政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辦理之。第十二條(語言文字政策之執行及推動) 行政院各部會及各級地方政府應配合執行教育部所訂定之語言政策及相關規定。 為促進國家語言文字得以良好保存及傳承,各級政府應成立相關語言文字專責單位推動之。第十三條(語言文字保護) 本國所使用之語言與文字,均為國民之共同文化資產,政府應加以維護與保存。第十四條(語言文字推展) 本國各語
7、言的推展規範,應該根據國內語言實際用法。第十五條(瀕臨消失的國家語言保護)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對國內各族群語言進行保存、傳習及研究,對於瀕臨消失的國家語言,特別是各原住民族語,政府應積極加以保護及傳承,並鼓勵進行復育、傳承、紀錄與研究;有關復育、保護、傳承及獎勵辦法另訂之。第十六條(鼓勵提供多語服務) 各級行政機關召開之會議、播音及一般公共服務除使用華語外,應視民眾需求,主動提供各原住民族語、客家話、Ho-lo話(台語)服務,並指定單位推動之;對於民間機構之會議、播音、一般服務提供多語服務者給予獎勵或補助。 為提供
8、語言學習環境,鼓勵傳播媒體及圖書館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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