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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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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居)民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居)民会议的议事程序和方法,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村(居)民自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一致;民主协商;公平公正和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 第
2、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召集村(居)民会议,执行村(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四条 村(居)民会议是村(居)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居)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居)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一节 村(居)民会议的设立 第五条 村(居)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居)民组成。 第六条召开村(居)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居)十八周岁以上村(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
3、本村(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居)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居)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居)民。村(居)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居)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居)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居)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第
4、二节 村(居)民会议的议事内容第九条村(居)民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有: (一)选举村(居)民委员会,罢免和补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二)讨论制定或修订《村(居)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三)讨论制定村(居)经济建设、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讨论通过村(居)财务预决算、建设规划、兴办公益福利事业、项目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五)听取并审议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六)改变或撤销村(居)委会、村(居)
5、民代表会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讨论决定其它涉及村(居)和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八)除依法应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外,决定给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第三节 村(居)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十条村(居)民会议由村(居)委会召集,村(居)委会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村(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居)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居)民会议
6、。 第十二条村(居)民会议的议题一般在“三委”联系会商议后由村(居)委会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 第十三条村(居)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居)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居)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三)讨论和审议。与会村(居)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
7、论的基础上,对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七)村(居)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第十四条 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
8、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公开。 第十六条村(居)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涉及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十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及全体村(居)民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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