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桩检测数量

建筑基桩检测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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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3.3检测数量3.3.1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3.3.2打入式预制桩有下列条件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1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2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3选择桩端持力层。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

2、于3根。3.3.3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2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3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4施工工艺不同的桩;5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6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3.3.4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注:1对端

3、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2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3当符合第3.3.3条第1~4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3.3.5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

4、可靠性低;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注:对上述第1~4款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当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承载力检测时,抽检数量宜按本条规定执行。3.3.6对第3.3.5条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第3.3.5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3.3.7对于端

5、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3.3.8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2245-200410.1.4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一柱一桩的大直径端承灌注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D为桩端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

6、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10.1.5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直径大于800mm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端承桩应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桩数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0%,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应小于1根,对于一柱一桩的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桩基础,检测桩数不应小于总桩数的30%,其余70%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进行检测;直径小于和等于800mm桩及直径大于800mm的非端承桩,可根据桩径和桩长大小,结合桩的类型和实际需要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或可靠的动测法进行检测,检测桩数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0%。10.1.6完成后的工程

7、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竖向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和数量可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现场条件,结合当地可靠经验和技术确定。大直径端承桩的竖向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工程桩竖向承载力的检验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应小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10.1.7复合地基(碎石桩、水泥土搅拌桩等)除应进行静载荷试验外,尚应进行竖向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10.1.8抗浮锚杆完成后应进行抗拔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应少于锚杆总数的3%,且不应小于6根。10.1.9边坡及基坑支护结构的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建

8、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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