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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1999]98号 铁道部文件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属各企业,各院校,工程中心,多经中心,铁科院,各监理公司: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发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铁道部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铁道部授权的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铁路工程质量实施的政府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的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均由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条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铁路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是铁道部负责铁路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设在建设管理司,是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机构。 第七条 铁道部授权
3、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设立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编制由各单位内部调剂解决。监督站是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行政上分别受各铁路局、工程中心领导,业务工作接受监督总站指导,监督站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监督分站或项目质量监督组。 第八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考核监督站工作。 (三)审查监督人员资格,核发证书。 (四)组织重点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动态,通报工程质量情况,交流监督工作经验。
4、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参加铁路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拟定本站质量监督的规章制度。 (二)各铁路局监督站为地区性监督站,对管辖区域内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含工程中]心监督站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中心监督站对受铁道部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三)核查所监督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
5、组织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动态,通报工程质量情况,交流监督工作经验,上报工程质量信息。 (五)核验竣工工程质量等级,参加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 (六)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组织监督人员。检测人员培训。第三章 监督站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十条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监督工程负责。监督站应配备一定数量专业配套的专职监督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站总人数的70%,并由铁路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 第十一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一般应由具有十年以上铁路建设管理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担任,由所在
6、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报监督总站核备。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铁路设计、施工、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铁路工程系列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具有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铁路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的规范、规程。 (三)经岗位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督站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为指定工程项目的监督人员,但不得聘用从事该项目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 第十四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制度: (
7、一)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 (二)原始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化程序。 (四)工程质量信息报告制度。 (五)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六)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七)财务管理制度。 (八)工作纪律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监督人员(含聘用监督人员)资格,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申报表”,经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中心初审后报监督总站核准。合格人员由铁道部颁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证”,聘用人员由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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