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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豫建建〔2013〕2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
2、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12—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
3、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生产、运输管理第八条—12— 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在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
5、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条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原材料须按规定按照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应建立定期抽查、检查及记录制度。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长期保存。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规定:(一)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二)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
6、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和易性;(三)运输车在冬季应有保温措施;(四)运输过程中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五)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90分钟。第三章检验与验收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12—(一)出厂检验由混凝土企业负责。混凝土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按批次对出厂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见附件1)。(二)交货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均
7、应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生产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主要包括:1.查验预拌混凝土的类别、强度等级、数量和配合比;2.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计算运输时间;3.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并做好记录;4.制作试块,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后,在监理、混凝土企业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并制作试块,经各方签字认可。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或三方约定的其他单位养护)。试块应在监理单位、见证取
8、样员的见证下共同送至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试块接收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试块接收记录及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前,混凝土企业应按混凝土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交完善以下技术资料:—12—(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实验室能力认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等);(三)原材料复试报告;(四)混凝土配合比报告;以上资料不完善的,工程不得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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