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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昆明南亚石油商务港前期项目项目合作协议-13页》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昆明南亚石油商务港项目及前期项目之合作协议协议编号:浙江国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长庆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南亚石油商务港项目及前期项目之合作协议第12页共12页关于昆明南亚石油商务港项目及前期项目之合作协议协议编号:本协议由下列甲方、乙方和丙方于2008年月日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签订:甲方:浙江国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汤民强,职务为董事长,授权代表为陈浩,职务为总经理;乙方:昆明长庆实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
2、代表人为陈晓彤,职务为董事长。丙方(担保方):西安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晓彤,职务为_董事长。鉴于:1.乙方业已合法取得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关于昆明长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建设南亚石油商务港项目的立项批复》(昆度经复[2008]第02号),在该立项批复文件(详见本协议附件1)中,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同意了乙方所报的项目立项。2.项目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2):(1)项目的名称:南亚石油商务港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2)项目地块位置:昆明国家旅游度假区六甲乡
3、洪家大村以南地块(3)用地面积:约3000亩(4)容积率:不大于1.0(5)土地用途:商业和住宅3.前期项目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3)(1)前期项目的名称:滇池路六公里地块(以下简称“前期项目”)(2)前期项目地块位置: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入口滇池路东侧第12页共12页关于昆明南亚石油商务港项目及前期项目之合作协议协议编号:(1)用地面积:约140亩(2)容积率:不大于1.0(3)土地用途:商业和住宅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乙方和丙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
4、,就该项目合作所涉各项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甲方、乙方和丙方共同遵守:1.合作方式1.1就前期项目的合作,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称“前期项目公司”):1.1.1项目公司成立的前提是乙方取得了前期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文件。1.1.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万万元(¥100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陆仟万元(¥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60%);乙方出资人民币肆仟万元(¥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40%)。1.1.3出资的时间、进度与额度:。1.1.4自乙方取得前期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文
5、件之日起十五(15)日,由乙方负责办理并完成项目公司成立的一切手续。1.2前期项目公司的运作应遵照以下约定:1.2.1设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事项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收益。1.2.2设董事会,由五(5)人组成第12页共12页关于昆明南亚石油商务港项目及前期项目之合作协议协议编号:;由甲方委派三(3)名董事,其中一(1)名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乙方委派二(2)名董事,其中一(1)名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1)人一(
6、1)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1.1设总经理一(1)名,由甲方指定;设副总经理一(1)名,由乙方指定。1.1.2财务人员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确认。1.1.3设监事一(1)名,由乙方指定。1.2就前期项目的合作,应以不高于乙方和甲方共同确认的价格,即以每亩不高于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250万元/亩)的价格取得前期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文件;如果最终取得价格高于乙方和甲方共同确认的价格,则甲方有权选择退出前期项目的合作并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果甲方选择继续与乙方合作,则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1.3鉴于乙方非常明确,
7、甲方与乙方进行前期项目的合作,是以甲方与乙方就该项目进行合作为前提的;因此,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1.3.1如果乙方取得了该项目,则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甲方就该项目进行合作。1.3.2应以不高于乙方和甲方共同确认的价格取得该项目;如果最终取得该项目的价格高于乙方和甲方共同确认的价格,则甲方有权选择退出该项目的合作并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果甲方选择继续与乙方合作,则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1.3.3就该项目的合作,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取得该项目所有合法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实施权。1.3.4自前期项目公
8、司或者运作该项目的公司成立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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