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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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鹤山市计划生育有关通知精神,确保我市人口计划和各项质量指标任务的完成,鹤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与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责任书。1、乙方申请进入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时,要向甲方提供企业执行和落实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由乙方企业所在地或市(县、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甲方验证后,才能办理进城承接工程和工程报建手续。2、乙方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

2、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3、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当持有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证》。4、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使用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证》。5、要安排本企业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B超检查。并切实做到对已婚育龄妇女建卡立册。26、乙方必须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执行和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指示和任务,确保施工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到位,

3、责任落实。7、乙方因工作不力,造成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管理混乱,经检查发现有使用没有持有效《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中有抢生、超生等现象的,甲方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对其进行罚款,并责令该工地停工整顿,待整改措施落实后,方能复工生产。8、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乙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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