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和解协议效力问题的一点看法

对工伤和解协议效力问题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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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工伤和解协议效力问题的一点看法【摘要】工伤事故是现代工业社会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用工与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因为工伤事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逐年承上升趋势。在我国工伤赔偿处理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签订和解协议,无论该劳动者是否经过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双方都就工伤赔偿数额签订协议。然而在达成协议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出现以各种理由推翻以前的和解协议的情况,尤其是在劳动者没有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下签订的和解协议。【关键词】工伤;和解;协议;效力5工伤事故是现代工业社会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

2、的高速发展,社会用工与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因为工伤事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逐年承上升趋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赔偿纠纷也开始独立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呈现出其特有的面。但在我国工伤赔偿处理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签订和解协议,无论该劳动者是否经过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双方都就工伤赔偿数额签订协议。然而在达成协议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出现以各种理由推翻以前的和解协议的情况,尤其是在劳动者没有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下签订的和解协议。在当事人无法重新

3、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通常的理由是显失公平。如何处理,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一、工伤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二)特征5(1)工伤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工伤事故存在于各类用人单位之中。《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即

4、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2)工伤是由于工作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引起的。工伤事故在发生的时间和场合上有明确的限制,只限于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致伤致死的范围,这里要掌握最基本的三个因素,这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就是工伤事故。另外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职业病,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

5、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也是与工作有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也属于工伤。(3)工伤是一种人身损害事故。工伤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事故,而非财产损害。二、工伤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所谓工伤和解协议,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一方当事人提议或通过中间人主持,经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自行协商达成的解决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协议。该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所签订,其效性质不同于人民调解协议。这种私了工伤协议能够快速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和解协议的内容也比较容易履行。但是以此种方式解决工伤赔偿,其赔偿的数额

6、往往较《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低许多,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就出现了在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后又反悔,申请仲裁或诉讼。三、笔者对工伤和解协议效力的看法5在实践中,发现有很多当事人引用《合同法》来要求撤销工伤和解协议或认定协议无效,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要想知道用什么法律来规范,就要弄清楚工伤和解协议的性质;要想知道工伤和解协议的性质,就要先弄清楚债的发生原因。通常认为债的发生原因是事件和行为,具体可分为合同、缔约过失、单独行为或单方允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这里先抛开缔约过失等其它原因,单说合同与侵权行为,也即我们常说的合同

7、之债与侵权之债,它们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合同之债达成的协议是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侵权之债达成的协议是确保已经确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履行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因合同没有达成而不存在;而因侵权行为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却不可以因和解协议没有达成而归于消灭。工伤和解协议并不是当事人双方设立了新的权利义务,而是在工伤事故这个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对已有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和规范,即使和解协议没有达成,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至于用人单位有没有过错,那只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影响责任的承担。所

8、以工伤和解协议不能用《合同法》进行规范。工伤和解协议的本质是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应遵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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