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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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

2、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

3、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

4、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第八条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政府相

5、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六)其他条件。第九条集团公司根据中介机构确定条件进行筛选,确定集团范围内进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范围。对选定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进行公告,以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取。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选定中介机构的业务能力进行评定,对

6、当年审计、评估发生问题的中介机构,从选定范围内给予剔除,重新考察筛选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补充。第十一条二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应由集团公司确定评估机构,由资产占有单位办理委托手续。二级企业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二级企业在集团公司确定的范围内确定评估机构,由资产占有单位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二条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选取评估基准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委托方应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二)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税率、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选取的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三)对同一

7、经济行为涉及多个评估报告应选择同一评估基准日;对多个经济行为应分别选取与其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四)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五)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批准文件,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清查中发现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企业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

8、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第十四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与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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