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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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

2、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

3、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实际税负是和名义税负相对应的,指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占税收利润的百分比。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比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实际税负,如债务人的实际税负高于债权人,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至于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是否能扣除,如何计算扣除金额,应待税务总局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

4、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对于借款本金的确认,按所得税法和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视债务人的企业类型为金融或非金融企业,分别按“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

5、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1或2:1来确定。何为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实施条例中的119条的解释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就

6、实施条例中解释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仅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概念和来源进行了规定,其具体的内容和范围并未做明确规定。对于权益性投资,笔者个人认为可参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12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第370页中的解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具体到会计核算中即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而债权性投资的情况就较为复杂,由于目前企业融资工具的多样性和收益支付的灵活性,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已不仅可通过借款的形式,而且可通过融资性分期销售、融资租赁及其他一些隐性的手段从关联方取得融资。因此,在按财税〔2008〕12

7、1号的规定计算上述比例时,企业应注意将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及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与关联方借款相关的各明细项目均计算进“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内,从而防止因遗漏而导致的涉税风险。计算扣除时需注意的其他问题(一)、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债务人财税〔2008〕121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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