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新)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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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要求,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准则,全体村(居)干部、党员和群众必须认真学习,自觉遵守。第三条 本章程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由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接受乡镇政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二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目标任务第四条 计划生育村民(居)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第五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第六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以全面落实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坚持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扩展服务。第三章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权力和义务6 第七条 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免费服务、选择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五)有获得相关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救助的权利;(六)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七)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第八条 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法下简称《自治公约》)和《诚信计生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义务;(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本村(居)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日常工作在党支部、村(居)委会和村民代表的领导和监督下,由村(居)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居)计生协等组织参与实施。第十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其他成员若干名,成员由群众信任有威望的计划生育协会理事、群众代表等若干人组成。6 第十一条 村(居)党支部职责(一)结合实际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并领导实施;(二)加强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和组织协调。(三)加强计生工作队伍的建设。选配好村(居)计生专干、药具管理员和中心户长(会员小组长、诚信小组长),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的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四)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思想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为村(居)民自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职责(一)确保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二)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阵地建设,建设好本村的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服务室、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三)根据《自治公约》规定,兑现奖惩政策,保证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四)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自治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五)实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制度,定期把生育指标安排、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政策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等重要情况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 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组织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负责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日常工作,监督《章程》实施,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三)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帮助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培育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6 (四)积极组织动员村(居)民参加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活动,提高避孕节育率和生殖健康水平;(五)组织村(居)民签订《协议书》并监督协议的执行;(六)对村(居)民反映和举报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的行为及时调查和处理,并将情况向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汇报;(七)向党支部、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提请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本村(居)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第十四条 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职责(一)讨论、修改、通过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选举产生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二)听取本村(居)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有关情况汇报,审议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督促其履行职责,确保完成村(居)民自治的各项任务;(三)对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一)组织理事、会员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章程》,使他们了解自己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参与、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充分发挥会员联系作用,经常性地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围绕群众的需求,主动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拓宽服务领域;(三)按照《章程》、《自治公约》的要求,动员群众自觉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收集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动员会员和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争创“幸福家庭”活动。第十六条 村(居)计划生育专干职责6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积极组织群众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二)全面掌握本村(居)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负责做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和术后随访工作;(三)积极宣传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为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四)主动为村(居)民办理相关证明,做好计划生育报表、统计工作,按时报送各种资料。第十七条 药管员职责(一)熟练掌握各类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认真做好对育龄群众使用避孕药具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二)对使用药具的育龄群众定期发放避孕药具,做到送药上门,并及时进行随访服务;(三)及时清点各类药具,保持药具的质量和清洁卫生,做好药具的发放和随访记录。 第五章 奖励与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协议》、遵守《章程》、《自治公约》,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居)民,优先评选“幸福家庭”等各类先进,并视具体情况给予优待和奖励。(一)对实行晚婚晚育的村(居)民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二)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参加宣传教育、健康检查等系列活动和服务的村民,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三)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居)民,在项目、技术培训、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对农村“两户”除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奖励优惠外,村(居)委会要视财力等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五)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由村(居)委会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给予生活上的帮助;6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或违反《自治公约》和《协议书》的,视不同情况追究违约责任。(一)不执行生育政策规定,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凡有违反《自治公约》行为的不得评选文明户、幸福家庭等各类先进;(四)对纵容、包庇政策外怀孕和生育对象以及煽动村民围攻计生执法人员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村(居)干部和计生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失职或渎职的,给予严肃处理。(一)村(居)干部弄虚作假,出具假婚姻证明、假生育证明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二)本村(居)出现政策外生育的,村(居)党支部书记、村长(主任)、计生专干等要向乡(镇)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实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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