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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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赤峰统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则。第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五个月之内举行。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半数时;(二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三)、(五)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二章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9-(三)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依法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十四)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4、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股东会的通知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第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七条-9-董事会发布召开

5、股东会的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八条股东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名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和会议议案等文件最迟应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一日备齐。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第九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所有提案作出决议。第十条股东会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由董

6、事会审查后方可列入股东会议程:(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十一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应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提前向股东充分披露。第十二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会召开的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顷延,以保证至少有十五日的间隔。第十三条召开年度股东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7、之十以上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十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也可直接在股东会上提出。第十四条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下述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核:-9-(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8、,不提交股东会讨论。(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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