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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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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2005年12月3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将研究制定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未出台前,为搞好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平稳过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征缴率。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
2、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级政府要加强扩面征收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扩面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应扩尽扩。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参保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审核审查。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诚信企业体系建设,将参保缴费情况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工会部门要通过积极开展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合
3、法权益的保护,共同促进应保尽保,应扩尽扩。 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切实高效、优质地办理"个账"转移、一次性结算等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三、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和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征缴费率按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
4、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具体过渡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另文下达。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周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手续办理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过渡期内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在实施意见未出台之前,从2006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出台实施时再予以平稳衔接。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
5、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2 五、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要按照省里统一印发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实施国务院《决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帮助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自觉地支持和参与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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