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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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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宿舍管理辦法87.5.17八十六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校為維護學生宿舍秩序及安全,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促使學生宿舍管理之完善,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悉依本辦法辦理之。第三條:本校各學生宿舍應設舍監(管理員)綜理宿舍各項事務及學生生活輔導。第四條:學生宿舍之管理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策劃督導,執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學生宿舍相關法規之制訂與執行。二、法規之轉達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與呈報。三、宿舍學生相關活動之推行與協助。四、有關住宿學生生活獎懲事項之辦理。五、學生
2、宿舍安全之策劃、執行與建議。六、召開宿舍輔導協調會議,其辦法另定之。第五條:各總務單位或宿舍專責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宿舍各項設備維護、修繕、改良、補充等之申請,監督保管與驗收;並聘請專人擔任宿舍舍監(管理員)及輔導員。第六條:軍訓室應於各宿舍派駐宿舍輔導教官,襄助舍監(管理員)處理學生事務。第七條:各學生宿舍之住宿學生應分別組織生活自治會,協助舍監(管理員)、住宿教官執行下列事項:一、宿舍生活公約之制定及執行。二、傳達學校相關規定。三、反映住宿學生之意見。自治幹部由全體住宿學生選舉之,每學年改選一次。其組織細則由生活輔導組輔導各宿
3、舍自行訂定之。第二章 住宿申請及分配第八條:本校學生申請住宿,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繳交或繳驗規定證件,由各宿舍舍監(管理員)統籌辦理之。一、新生:由學務處生輔組於暑假期間,依錄取名冊寄送新生住宿申請書。女生由宜真學苑統一辦理;法管學院男生由法管宿舍管理單位辦理;其他學院男生均由立言學苑辦理。夜間部由玫瑰學苑統一辦理。二、新申請者:填寫申請書,直接向各宿舍辦理申請。三、續申請者:依各宿舍規定登記辦理。第九條:各宿舍床位依下列各款順序分配之,但如有特殊需要者得經專案申請,不受本條規定限制:一、殘障生(需相關之證明文件)。二、
4、低收入戶子女(需政府相關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三、僑生(含駐外子女、外籍生)。四、台北、桃園及基隆等縣市以外之遠道學生。第三章 宿舍進住第十條:經核准住宿之學生可於每學期規定日期憑繳費憑證搬入,未於規定時間內進住,或擅自變更床位者,取消住宿權利。第十一條:住宿學生對寢室及公共設備負有保養維護之責任;如因故意或過失損害公物者,應負賠償責任,逾時或故意不賠者,得勒令退宿並取消爾後申請住宿之權利。第十二條:住宿學生外宿應事先完成該宿舍規定之手續,以瞭解去向,便於緊急連絡。第四章 寒、暑假住宿第十三條:有合理原因須於寒暑假居住
5、學校宿舍者,應於學校公告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申請;本校僑生、暑修生、工讀生得優先申請分配。並以集中住宿為原則分配床位。第十四條:寒暑假住宿申請日期由宿舍輔導協調會議律定之。第五章 退宿第十五條: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宿事宜:一、休學、退學、轉學、開除學籍。二、畢結業。三、自願退宿。四、依本辦法勒令退宿者。五、患有傳染病與精神病者,經證明屬實,不適宜團體住宿。第十六條:住宿學生須於公告遷出日期內清理寢室,並依規定辦理退宿手續後遷離宿舍。逾時不辦理者,舍監(管理員)應勒令其離舍,取消次學期住宿申請,並報請生活輔導組議
6、處。第十七條:凡自願退宿者,須檢附家長同意書,經宿舍管理單位核可後,依規定辦理退宿事宜,其退費標準依教育部學雜費退費規定辦理;學生退宿後,各宿舍應立即知會生活輔導組,由生活輔導組以專函通知學生家長。第六章 住宿一般規則第十八條:住宿學生必須遵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不得私接電線及使用非經該宿舍管理單位許可之電器用品。二、寢室內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及儲存危險或違禁物品(例如毒品、酒類、賭具等)。三、不得在宿舍內有賭博、飲酒、喧嘩、滋事或不法之行為。四、會客室或交誼廳內之書報雜誌不得攜出。五、不得擅自留宿外客,或在寢室內會客,尤嚴禁在寢
7、室內接待異性朋友。六、不得引介商人進入宿舍推銷物品。七、寢室內不得飼養動物。八、不得違反宿舍生活公約之規定。九、嚴禁私將床位讓與他人居住及頂名住宿。十、不得違反其他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第七章 附則第十九條:每學期各宿舍舍監(管理員)應於學生進住兩週內,編印住宿學生名冊送生活輔導組乙份。第二十條:每學期各宿舍須召開生活輔導會議,全體住宿學生均須參加,由舍監(管理員)、住宿教官出席指導,宣導或研修生活公約並討論宿舍相關事宜。第二十一條:每學年全校宿舍內務須全面檢查一次,其辦法由生活輔導組訂定之。第二十二條:宿舍寢室
8、如有違規或意外情事,舍監(管理員)應會同住宿教官或宿舍自治幹部進入寢室內處理。第二十三條:學校門禁管制時間為晚上十二點正至翌晨五時止,各宿舍關門時間應配合上述限制內自行規定。第二十四條:住宿學生凡有違反本辦法者,應視其情節,得勒令退宿且概不退還住宿費。第二十五條:各宿舍應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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