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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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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本章程于2009年4月1日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章公司风险管理和财务会计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下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坚持依法经营,搭建融资平台,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的是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国家提供税收,为股东创造投资效益。第四条公司经县政府批准设立,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3、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桐柏县城关镇淮源大道342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3000万元。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股东认缴,其中:桐柏县财政局认缴2272万元,占76%,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桐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认缴728万元,占24%,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第十条公司资本金补充来源:随着担保资金规模的扩
4、大和担保业务范围的拓宽,必须不断补充、扩充资本金,补充渠道有:(一)国家、省、市无偿资助;(二)县政府财政增资;(三)公司货币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的50%;(四)其他来源。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第十一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桐柏县财政局、桐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分配红利;(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三)股东会上表决;(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六)被推
5、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八)经审查合格,优先获得公司担保,并享受最低费率优惠。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服从并执行股东会决议;(二)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三)公司注册登记后,在经营期内不得抽回入股资金;(四)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五)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形象;(六)提合理化建议,推进公司业务发展。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三)其他有关
6、事项。第十六条股东均应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缴清出资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七条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四)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7、本,应当征得合作金融机构的同意,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十条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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