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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1
《最新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答案小抄(已整理直接打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答:①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②法律特征: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㈡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㈢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的分类。答:㈠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㈡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㈢主合同与从合同;㈣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㈤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㈥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㈦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㈧本合同与预约合同;㈨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㈩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十一)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合同法的涵义。答: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
2、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合同订立的概述。答:合同的订立过程其实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也就是指订约当事人使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作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答: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订立合同的程序。答: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3、是要约和承诺。特殊缔约形式。答:一、招投标程序。㈠招标㈡投标㈢开标和验标㈣评标和定标㈤签订合同。二、拍卖程序。㈠签订拍卖合同㈡发布拍卖公告㈢竞买㈣拍定。三、强制缔约。四、附合缔约与格式合同。合同的内容。答: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其内容就是指合同的条款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0、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答: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②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从法律上说,承诺必须具备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后,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11、缔约过失的概念。答: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
4、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2、合同各种形式要件。答: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㈠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13、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答:①合同的成立要件:其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②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⑴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合同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⑴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⑵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
5、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13、导致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的条件及处理。答:㈠合同无效的原因: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㈡合同撤销的原国: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⒉乘人之危订立合同;⒊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⒋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14、合同履行的原则。答:㈠全面履行原则;㈡协作履行原则;㈢经济合理履行原则。15、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涵义和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法律后果。答:㈠同时履行抗辩
6、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适用条件:⒈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⒉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⒊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⒋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适用程序: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法律后果: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延缓的抗辩权。㈡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适用条件:
7、⒈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⒉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⒊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⒋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适用程序:不安抗辩权须经当事人主张始生效力,而非当然发生效力。法律后果:行使不安抗辩权,只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即在相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出相当担保前,先为给付义务人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而不是消灭其履行义务。㈢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
8、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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