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核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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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农药生产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生产农药,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全国农药生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农药生产核准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核准相关工作。第五条农药生

2、产应符合农药工业产业政策和《农药生产准入条件》(见附件一)。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农药生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从事化学原药、生物原药生产和采用现代化工艺提取植物农药的为一级农药生产;从事农药加工(含鼠药加工、农药分装)、卫生用药、采用传统工艺提取植物农药以及实验室发酵或培养生物农药的为二级农药生产。不同级别中的生产类型分类见附件二。第二章 农药生产核准10第七条农药生产核准范围:(一)新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简称“新开办企业”);(二)农药企业由二级农药生产向一级农药生产升级(简称“生产升级”);(三

3、)在同一级别内调整或增加农药生产类型;(四)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有效期届满,要求再延续其相应农药生产资格(简称“延续核准”)。第八条农药生产核准(包括延续核准)有效期为五年。第一节新开办企业、生产升级和调整或增加类型的核准第九条新开办企业和农药企业生产升级,须先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预核准。预核准有效期为两年,获得预核准资格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完成预核准要求的有关建设内容后,才能申请正式核准。第十条申请预核准的企业须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预核准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省级工业主管部门预审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条申报预核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预核

4、准申请表(见附件三)和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符合环保部门分级审批要求的批复意见;10(三)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及其竞争力分析、技术来源和知识产权状况、技术人员配置、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安全卫生、环保、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提高、生产场地周边环境、农药产业政策的符合性、企业销售服务和损害赔偿保证等,并附厂址区域位置图和厂区平面布置图。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受理预核准申请的相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预核准审查的企业名单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

5、期满若无异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为通过预核准的企业出具预核准通知单,向未通过预核准的企业出具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未通过审查的预核准申报材料,不作为下一次申请预核准的依据。第十三条通过预核准的企业,方可开工建设,并可按预核准内容办理有关农药登记手续。第十四条通过预核准的企业,应在二年内完成预核准确定的相关建设内容,并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正式核准。第十五条申报正式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正式核准申请表(见附件四)和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二)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租赁协议(附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

6、用权证,租赁期五年以上);(三)建设项目总结报告(全面总结建设项目,说明与预核准时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的一致性、项目实际投资明细等);(四)《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以正式受理时的执行版本为准,下同)的符合性说明;10(五)建设项目整体和关键部位的影像光盘资料;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正式核准申请的相关材料(以正式受理为准)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考核要求见附件五)。考核结束,再组织专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考核报告进行集中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告通过正式核准的企业名单

7、并出具正式核准通知书,向未通过正式核准的企业出具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未通过审查的核准申报材料,不作为下一次申请核准的依据。第十七条取得核准的企业,在一级农药生产内调整或增加类型的,视同生产升级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在二级农药生产内调整或增加类型的,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十八条企业取得正式农药生产核准后方可依法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办理农药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农药出口手续等。第十九条获得农药生产核准的企业,二年内没有取得相应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或生

8、产许可证)的,其农药生产核准资格自动失效。第二节农药生产延续核准10第二十条核准有效期届满要求延续保留一级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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