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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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分级管理办法(修订)我市自1999年实施《深圳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取得了显著成绩。产后访视率提高到98%,访视质量得到保证;高危妊娠管理逐步到位;早孕检查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也相应提高,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继续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确保母婴健康,特修订本办法。一、实施孕产妇系统保健的机构、组织及其功能(一)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功能1、三级妇幼保健机构,指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其功能是:(1)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系统保健质量进行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全市情况和存在问题,提供妇幼信息及有关建议。(2)建

2、立健全孕产期系统保健的有关工作制度及常规,督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认真执行,并对高危妊娠的专案管理和监护及其工作水平进行评价和监测。(3)有计划地组织和举办各项专题培训班、研讨会,培训市、区医疗保健机构中妇幼保健骨干,提高其业务水平。(4)做好《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的管理及发放工作。(5)编写、制作有关孕产期系统保健及健康教育的宣教资料。14(6)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市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写出书面报告,供卫生主管部门作决策时参考。(7)调查研究、积累资料、定期分析、汇总有关孕产期系统保健报表,进行质量控制与评价,对影响和危害孕产妇健康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防治措施或相关建

3、议。(8)承担居住在分管地段和社区内孕产妇的保健服务,掌握孕妇基本情况,进行早孕检查、登记建册,对未按期就诊的高危孕妇进行追访、开展产后家庭访视。2、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指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其功能是:(1)承担居住在分管地段和社区内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包括掌握孕产妇基本情况、进行早孕检查、登记建册、对未按期就诊的高危孕妇进行追访、开展产后家庭访视,接收孕妇住院分娩。(2)接收下级或其它医疗保健机构中高危孕产妇和高危新生儿的转诊、会诊。(3)负责市、区内妇产科的业务指导、进修、培训等任务。(4)设立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高危妊娠门诊应

4、由相对固定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坐诊,每周开诊时间不小少于三个半天;高危病房要备有与三级功能相适应的监测设备(见附件6)。备有必要的监护仪器设备,开展围产期监测,如胎盘功能、胎儿成熟度测定等。14(5)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应设立遗传咨询及产前诊断门诊,开展孕妇血清标记物筛查、胎儿脐血染色体检查等工作,对经筛查为不宜妊娠或胎儿畸形者,必须在进行产前诊断后,将结果向孕妇做详尽说明,以便孕妇及家属知情选择。(6)建立健全产前检查,孕期健康教育以及产房、爱婴区各项有关医疗、护理、保健常规和制度,认真填写《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及各种记录,按规定及时完成统计报表。(二)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及

5、其功能1、二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各区妇幼保健院,其功能是:(1)当好区卫生局的参谋;对区内各级医疗保健组织进行孕产期系统保健业务指导和监督。(2)根据孕产期系统保健的业务和质量要求,督促区内各级医疗保健组织(含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有关妇幼卫生工作制度。(3)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区内的妇幼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4)做好《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的管理与发放工作。(5)结合各阶段的中心任务,组织开展重点人群健康教育。(6)每半年组织一次区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书面报告,供卫生主管部门作决策时参考。14(7)调查研究,积累资料,定期汇总

6、、分析有关孕产期系统保健的各种报表,掌握各项质量指标的变化。接受市妇幼保健院业务指导,协助市妇幼保健院有关保健项目调研及试点工作。(8)承担居住在分管地段和社区内孕产妇的保健、医疗服务、包括掌握孕妇基本情况,进行早孕检查、登记建册、对未按期就诊的高危孕妇进行追访、开展产后家庭访视。2、二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及其职责二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指深圳市中医院、各区人民医院、各区妇幼保健院(盐田区妇幼保健院除外)和龙岗区中心医院。(1)承担居住在分管地段及社区内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包括掌握孕产妇基本情况、进行早孕检查、登记建册。对未按期就诊的高危孕妇进行追访、开展产后家庭访视;接收除妊娠合并症组(

7、详见附件1分类,下同)高危评分为20分(C级)外的孕妇住院分娩,做好不能接收孕妇的会诊、转诊工作。(2)接收下级医院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除妊娠合并症组高危评分为20分(C级)外]的转诊、会诊。(3)负责下级医院妇产科的业务指导。14(4)设立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高危妊娠门诊应由相对固定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坐诊,每周开诊时间不少于两个半天,对经筛查怀疑为不宜继续妊娠者,可转至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诊断;可将高危因素消除后的孕妇转至孕妇居住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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