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内部求偿权

浅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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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及其司法适用参考文献 浅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内部求偿权中文摘要:债务是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法院判例和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制度,是复杂社会生活对利益平衡在司法解决方法上提出的需要和挑战。本文试图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论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以不存在内部求偿关系为原则、存在内部求偿关系为例外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法院判例和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制度,是复杂社会生活对利益平衡在司法解决方法上提出的需要和挑战,其概念是从德国普通法理论中的共同连带、单纯连带的连带二分法发展而来,由德国学者阿铱舍雷最早提出。马强

2、:《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0069。 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在德国出现后,虽然也遭到有力的反对,但已成为德国学界的通说,同时也得到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法学界的认可。随着我国大陆民法学界的蓬勃发展,学界也基本一致地接受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我国虽未明文立法,但不真正连带概念理论也散见于诸法及司法解释的条文中。但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为我国民法学界研究较少,争议颇多,法官在审判实务中也常感无所适从,本文仅就与司法实践甚为相关的内部求偿权加以探讨。一、不真正

3、连带债务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孔祥俊:《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第19页。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债务人为多数。2、几个债务人因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一个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3、数个债务偶然地联系在一起。4、几个债务人给付的法益或者给付标的相同。有的学者认为给付内容同一或基本同一马强:《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

4、eizhang/default.asp?id=10069;王庆岭:《不真正连带债务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2届硕士毕业论文,第12页。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及其司法适用参考文献,该观点实质上是将给付法益与给付法益的内容、范围混淆,给付法益的同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范围、内容、方式等也同一,但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同一。如债权人可以在其中一债务上设定保证,也可以就债务人中一人之给付附以条件和期限,其给付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给付法益”的同一。债权人的同一给付法益甚至可以以不同的给付予以满足,如甲之物品交乙保管,被丙损坏,乙与丙分别基于违约与侵权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但乙、丙可以回复原状或金钱赔

5、偿的给付满足甲的同一给付法益。5、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6、债务人完全履行,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也消灭。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仅是针对债权人而言,并非意味着债务本身消灭,只是因为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因目的达到而使其他债务人无需再向其履行。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内部求偿权的存在依据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求偿关系,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否定说”,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无求偿关系,该说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遒龙为代表,其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无内部分担之关系,自无分担比例及分担部分之求偿与代位权问题,连带债务有关此等

6、部分之规定,自均无资为类推解释之余地”。陈猷龙:《民法债编总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9月三版一刷,第287页。台湾学者孙森焱等从此说。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文太印刷企业有限公司,1997年8月修订10版,第656-657页。第二种观点为“原则肯定说”,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之间以产生求偿关系为原则,不产生求偿关系为例外,此说以日本学者於保不二雄为代表,於保不二雄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之间以各债务人的过失比例来确定负担的比例,在内部关系没有明确其负担部分比例时,应当视为平均分担参见[日]於保不二雄著,庄胜荣校订:《日本民法债权总论》,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1998年版2月初版,

7、第236-237页。。我国台湾地区地方法院也有类似判例“连带债务人相互间,应平均分担其义务,民法第二百八十条定有明文,而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人相互间,其应如何分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惟该 情形与连带债务相当,是以应予类推适用前条之规定”。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下)》,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版,第296页。大陆少数人支持该说。参见王庆岭:《不真正连带债务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2届硕士毕业论文,第42-44页;王磊:《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干问题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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