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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5
《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宜劳社秘〔2006〕222号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为《决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
2、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制度,今后涉及参保范围的具体界定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统一掌握,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2.从2007年1月起,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
3、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3.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核算的缴费基数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4.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于每年申报个人缴费前,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决定》实施后,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
4、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5.自《决定》实施起5年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三、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缴费政策6.自《决定》实施起三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各类企业(不含按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主动办理参保,并按以下办法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市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即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2)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职工登记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并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后可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3)补缴费率统一为28%。(4)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
6、,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已参保企业中部分尚未参保的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以上办法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已参保职工不得采取由企业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决定》实施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7.原企业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尚未参保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可按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时
7、间、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1995年12月底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截止2008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此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溯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8.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保的,所在单位应主动办理参保,参保时应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2006年1月;200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经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专职人员协商一致,《决定
8、》实施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人员,可整体按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时间、标准,通过以向前追溯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9.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保的,所在单位应主动为其办理参保,参保时应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2006年1月;2006年1月后聘用的,从聘用之月起补缴。经用人单位与非在编人员协商一致,《决定》实施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人员,可整体按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时间、标准,通过以向前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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